■ 视点
吴春霞案观照了从“被精神病”现象猖獗到《精神卫生法》出台的历程,它的胜诉,是对其“被精神病”的一种代偿。
对一度成“被精神病”代名词的吴春霞来说,在维权案中的胜诉,可谓一种最好的补偿。提到这,是因为这两天媒体报道,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5月21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强制“送治”却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
有媒体将吴春霞案的胜诉说成是“遏制被精神病的曙光性判决”。原因很简单:这些年来,因上访而“被精神病”的个案没少曝光,吴春霞只是其中一例。但因“被精神病”而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并打赢了官司的,吴春霞可能还是第一人。事实上,吴春霞案一直备受关注,2012年它还被评为全国十大公益诉讼之一。
回溯吴春霞案的全过程,其演变可以说是映照了从“被精神病”现象猖獗到《精神卫生法》出台的历程。值得注意的是,吴春霞当年的“被精神病”事件,正是从法庭上开始的。据报道,2008年7月吴春霞在周口当地参加离婚案审理时,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在没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冲进法庭将吴带走并拘留10日,随后将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长达132天。她被送往精神病院的病因让人瞠目:“反复告状3年”。
到后来,吴春霞的系列维权诉讼,对《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起到了部分的推动作用。在吴春霞维权期间,她的案例广被报道,也形成了某种普法效果。而在去年5月1日,我国《精神卫生法》,也即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正式施行,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也是对这类案例的法治呼应。有媒体就调查发现,《精神卫生法》实施一年来,“被精神病”事件基本终结。
若从法律本位的层面看,在吴春霞案中,涉事法院依法裁判、实现公正,是职责所系,舆论为此帖上“破冰”或“创举”的标签大可不必。但置于行政诉讼胜诉难,尤其是牵涉“被精神病”问题上更难的司法语境中,吴春霞的胜诉仍显得弥足珍贵。这也体现出,法院“端正姿态”对遏制被精神病现象的重要价值——要知道,不少“被精神病”的由头都是维稳,而偏执地“告状”就该被精神病,本身也是种反法治的病态逻辑。在此语境下,遇到“被精神病”的个案,司法部门独立裁判、依法监督行政,而不是为滥用权力保驾护航,作用尤为重要。
但光有法院的司法制约,也还不够。责任不至,违法不止。对公民“被精神病”负有主要责任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当为违法行为承担对应的法律代价。就吴春霞案而言,必须对行政违法执法进行彻底清算,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而不是以单位为问责对象;当然,还应有更深层次的权利补偿。要知道,“被精神病”非法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当治疗还伤害其身体健康。以吴春霞的遭遇看,132天被精神病的惨痛回忆,也不该止于几场行政诉讼的胜利。
□法网(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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