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所谓“人人”,国家机关亦概莫能外,相反,其应该是依法行政和行事的率先垂范者。“刘处长”抗拒执法检查,无异于开了一个恶例。
因六一节前被群众举报食堂存在油烟、噪音污染,6月4日上午,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来到国家文物局对其食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门口等待了近两个小时,也未能进入。期间,一位自称“刘处长”的工作人员,在单位门外阻止执法人员,口出恶言并说要打人。整个事件亦不允许记者进入采访,一工作人员甚至情绪激动地怒骂,要求记者滚出去。
面对环境执法和新闻舆论监督,国家文物局的“刘处长”竟然如此蛮横,不免让人眼镜大跌。要知道,国家公务员有“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亦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受到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两个细节是:第一,环保部门在节前已经与国家文物局多位领导就污染问题协商接洽,后者承认存在问题;第二,此次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先通过保安与文物局领导进行联系,等待半个小时未果。也就是说,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对污染问题,以及环保部门第二次核实检查,应该心知肚明。
“刘处长”在单位门口公然抗拒执法检查,引来诸多路人围观,汇聚的场面可谓不小。在单位门口吵吵嚷嚷的过程,要说文物局有关领导没有任何耳闻,似乎并不足信。而且,仅凭一位“处长”,就能将一队执法人员挡在门外,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就此,当然应该感叹《环境保护法》的“牙齿”不够锋利,以及由此导致环境执法人员往往处于无奈的尴尬境地;也可以揣摩低层级机关在高层级机关面前的“弱势”。但是,本质上却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这里所谓“人人”,国家机关亦概莫能外,相反,其应该是依法行政和行事的率先垂范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刘处长”以及抗拒执法检查,无异于开了一个恶例。
去年两高曾出司法解释,规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的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此次国家文物局相关人员的阻挠,虽还够不上犯罪,但其引发不良示范效应,是否应“从重处罚”,需要相关部门考量。
从环境执法人员的角度说,也应从此事汲取教训,不管遇到什么阻挠,不管面对的是什么机构或个人,都应敢于执法。环境执法难,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一些地方采取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以应对可能的阻挠,这也值得借鉴。
国家机关食堂不是执法监督的“禁区”。据国家文物局的最新回应,其食堂已经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具体问题如何,是否要接受处罚等,应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同时,对“刘处长”等人如何究责,也希望会回到依法行事的轨道上来。
□燕农(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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