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上市公司·公司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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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怎样为乌龙事件埋单

2014年06月1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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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证券法》第11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6月12日,由于上交所除权价计算失误,下午XR海润光伏实施盘中临时停牌,6月13日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将与上证所共同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4年6月6日,海润光伏发布2013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拟以资本公积金向除原海润光伏20名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1.6股公司股份(海润光伏总股本实际增加4606万股、实际增加比例为4.4%),除权日为2014年6月12日。按照《上交所交易规则》,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4.4%),由此6月12日当天除权后的开盘价格应为7.95元。但实时行情显示海润光伏的除权开盘价锁定在7.16元,参考价误差产生的原因,是公司未充分考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并非面向全体股东这一特殊性,另外上交所在具体操作审核中也未充分注意该特殊性,按公司向全体股东转增1.6股得出公司除权参考价。

  发生这个乌龙事件后,上证所称海润光伏6月12日的股票交易结果有效,但事情或许远没有如此简单。比如,既然6月12日的交易有效,那么12日上午交易结束产生的收盘价7.35元也应该有效,那未来海润光伏重新开盘,涨跌停板的基数是否也需要以7.35元为准?如此下去等于是“将错误继续下去”。笔者认为,较为妥当的处置方法,或许应该假想6月12日交易没有发生,复牌时应该以6月11日的收盘价计算涨跌停板及其运作区间。当然,在计算上交所及海润光伏承担投资者赔偿数额时,可以这些已经发生的交易为基础计算。

  第二个问题就是赔偿问题。上交所与海润光伏在本案中或许都应该承担责任,尤其是上交所责任难免。上交所对除权参考价的设置失误,造成股票价格交易区间被强制在较低价位,对市场形成误导,影响了卖方权益,理应赔偿。证券市场投资者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各国金融制度都非常重视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交易所不得以自己的市场监管者身份要求豁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豁免原则仅限于交易所的正当监管行为,对于其提供市场服务的行为不能适用。

  事实上,证券交易所承担损失有专门资金来源。《证券法》第11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而按《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应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交易所在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理应属于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事故,当交易所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可使用该风险基金,不过,在以风险基金赔偿相关主体的利益损失后,按该办法第1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并将追偿款转入该基金。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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