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对违法建楼堂馆所者追究刑责,必须依赖于刑法和刑事责任的配套规定和更为细致的罪责指引,否则追责将面临罪名无所对应、责任无刑法依据的尴尬局面。
6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发现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建楼堂馆所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堂馆所超标建设的管控,长久以来是“老大难”问题。近些年,国家对违规楼堂馆所三令五申、从未间断,但“贫困县里起豪楼”等违规现象还是时有出现,隔三差五地拷问着国家政令的落实情况,也从侧面反映出制度执行难度不小。在这样的背景下,对颁布已20余年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为治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非常有必要。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对楼堂馆所的项目审批、资金使用、流程控制、信息公开、监督等做了规定,最吸引人的亮点是: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层次和力度,尤其是在条例中列举了十几种违规行为,明确可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列举式规定比原来更明晰,是一大进步。
然而应当注意到,违规审批、开工、建设、招投标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其实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招投标法等单行法中都有法条规定。一直以来执行效果欠佳的重要原因在于,对违法者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依赖于刑法和刑事责任的配套规定和更为细致的罪责指引,否则追责将面临罪名无所对应、责任无刑法依据的尴尬局面。
比如,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对应刑法中的哪一条、哪个罪名?擅自扩大规模、超标建设的又应当根据哪一条判刑?一个“渎职罪”恐怕也难以囊括这么多的违法行为。在刑法罪名和刑事责任没有将这些违规行为“兼容”进去,管理、追责还没有精细化的情况下,《意见稿》的责任追究机制效果就可能难以显现,执行起来效果也会打折扣。
此前有法律方面人士建议,违规建豪华办公楼,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责任官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若能进一步明确,有助于保障追究刑责的落地。简言之,违规行为与罪名、刑事责任的逐一对应、精确指引,才能堵住制度实施的缺漏。
事实上,楼堂馆所违规建设构成犯罪的可追刑责,在20余年前的“暂行条例”中已有规定,未能产生应有效力的原因,或许也就在缺乏更细致的配套制度。此前各地在楼堂馆所顶风违规建设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恰恰说明了在“官员头上动刀”的规定,必须要非常明晰利于执行才有威慑力。期待在征集意见中,能做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相关报道见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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