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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基是新版退市制度的试金石

2014年07月1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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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制图/许英剑

  ■ 谈股论市

  虽然新中基连续6年造假,虚增净利润2.2亿元,但证监会仅仅只是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这样的处罚甚至远不如对个人投资者违规的处罚。日前有个人投资者因为涉嫌操纵中茵股份被罚款410万元。

  在证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强制重大违法公司退市无疑是其中最大的亮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欺诈发行公司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都将强制退市,其中第一步是暂停上市,第二步是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由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虽然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一经露面,即受到舆论方面的广泛关注与肯定。这一新规能否得到实行,是整个市场格外关注的事情,同时也是对证监会的一大考验。

  新中基无疑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7月8日,新中基公布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中显示,在2006年和2011年的6年时间里,新中基通过设立隐形空壳公司虚构业务,累计虚增净利润2.2亿元。其中仅2006年一年,新中基就虚增收入3.16亿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虚增利润占新中基2006年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

  不过,证监会对新中基造假的处罚结果再次暴露了目前《证券法》处罚措施不力的弊端。证监会只是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这样的处罚甚至远不如对个人投资者违规的处罚。日前有个人投资者因为涉嫌操纵中茵股份被罚款410万元。

  当然,这样的处罚结果也进一步证明了实施新版退市制度的必要,即对重大违法公司必须强制退市。一方面是弥补《证券法》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严惩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也正因如此,让新中基退市也就成了广大投资者共同的心声。新中基因此也成了新版退市制度的试金石。

  新中基该不该退市?目前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分歧在于新版退市制度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没有正式发布实施。这种说法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却明显忽视了《证券法》的存在。实际上,《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退市,同样是有明确规定的。《证券法》第55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也正因如此,交易所有权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暂停新中基股票的上市交易行为。然后一旦新版退市制度正式颁布实施,交易所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将新中基终止上市了。

  其实在强制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问题上,不仅新中基可以按照这样的操作步骤实施退市程序,而且南纺股份、莲花味精同样也可以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退市操作。若如此,这将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中国股市的重大贡献,必将对上市公司构成巨大的震慑作用。当然,在实施强制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同时,还必须切实解决对投资者的保护问题,避免“上市公司违法、投资者买单”的事情继续发生。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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