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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案不批捕”,不等于撤销案件

2014年08月0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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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不少网友对本事件中轮奸案不立案,怀疑警方存在暗箱操作或人情交易的可能,不是没有道理。本案的吊诡之处正在于,一般案件都是“重口供,轻其他证据”,本事件中轮奸案却出现了“轻口供”、“否口供”的怪象。

  8月4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湖南冷水江市在校未成年女生被轮奸,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网帖,其中提到罗某一伙多次持刀威胁未满14周岁的周某、陈某,将她们灌醉后挟持到小旅馆实施强奸、轮奸,罗某被抓捕后供认不讳,但冷水江市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对此,冷水江市检察院就有关情况在网络公开说明(以下简称《说明》)。(8月8日新京报网)

  如果网帖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无疑这应是一起恶性的轮奸案,而如此严重的强奸犯罪却不立案,则有渎职之嫌。该事件引起极大关注后,冷水江市检方积极回应,有助于澄清案件事实,阐释检方不批捕的理由也有利于化解公众的误解。

  《说明》澄清了网帖的严重不实。《说明》表明,检方不批捕的不是数人参与的轮奸案,而是罗某单独涉嫌的强奸案;所谓数人轮奸案压根就没有立案,未立案就不存在批捕的问题,因为批捕是立案后才能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说明》也澄清了不存在网帖所说的多次持刀威胁挟持到小旅馆实施强奸、轮奸的事实,且本案中没有被害人姓陈;罗某到案后确实“对其与周某、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供认不讳”,但“没有供述过持刀威胁周某、李某的事实”。这大大消除了网帖为吸引公众关注而出现的夸大、拼凑所造成的严重事实扭曲。

  检方对不满16岁的罗某不予批捕的做法也值得肯定。逮捕本身不是处罚,而是一种用来排除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且是最严厉的措施;该措施使用不当,即会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刑诉法除了明确列举五种可能妨害诉讼的情形外,还特别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才予以逮捕;可见立法的本意是能不捕的尽量不捕。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过于钟情于逮捕,认为将人逮起来才放心,讯问起来才方便,保障人权的意识则非常淡薄,一些不该逮捕的逮捕了。

  目前,罗某对相关案情都已供认不讳,口供已经锁定;罗某被刑拘后该搜查的地方也应搜查了,因此对其不予关押的危险性不大;而且刑诉法还特别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再说,不批捕不等于撤销案件,放纵犯罪,检方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待证据侦查得确实充分了,同样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进而移送法院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诉法确实有“重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原则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避免冤假错案。事实上,口供历来都是最重要的直接证据,只要不是刑讯逼供取得,无疑是定案最重要的依据。本案的吊诡之处正在于,一般案件都是“重口供,轻其他证据”,本事件中轮奸案却出现了“轻口供”、“否口供”的怪象。

  因此,“轮奸案不批捕”并不意味着撤销案件,也不意味着就此了结,相反,要求警方尽快查明证据,辨明真相,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同时也打消网友的疑虑。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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