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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评
近日,一条“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职市长书记不到一年已复出”的消息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消息称,因“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职的原德惠市市长刘长春已于今年6月4日复出,原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也已于今年4月低调复出。目前,长春市国资委官网“关于刘长春等任免职的通知”一文已被撤下。
莫让问责变成“公关手段”
当上级震怒、舆论关注时,鉴于形势,严厉问责,已成公关手段。而既为公关策略,风头一过,火速复出便不难理解了。
问责,当然是鉴于悲剧之沉痛,是给死者的祭奠与生者的安慰。然而,涉事官员被撤职不满1年,凭啥复出?
免职复出很正常,有关统计刚刚显示,6年来免职官员,除涉及生活作风者外,复出已逾五成。毕竟,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要给犯了错误的官员一个改正的机会。但问题在于,很多免职官员复出太快了,快得让免职如同儿戏。比如在刘长春之前,原书记张德祥已于四月先期复出了。去年忻州因女儿吃空饷被免的县委书记,从免职到异地复出,中间只隔两个月,好比教师的一个休假。而相关规定其实几乎是常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相关部门不是不知道自己违规,否则也不会在媒体关注后匆匆撤下相关任命。但,明明是常识性错误,政府部门为何会一再明知故犯?可以推想,主导想法大致是“无所谓”和“侥幸”:一是不太认同领导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二是认为大众兴趣点可能已经转移,不会在意“小小”违规。
前不久,媒体报道江苏徐州某镇长因秸秆焚烧不力被纪委通报免职,但其实还在照常上班。据地方官员分析,启动问责机制是因为当时秸秆焚烧是“敏感事件”,但随着时间推移,类似问责有大事化小的可能。
事实上,“问责-免职-快速复出”已成为一些地方应付舆论的一种方式。当上级震怒、舆论关注时,鉴于形势,严厉问责,已成公关手段。而既为公关策略,风头一过,火速复出便不难理解了。比“问责-快速复出”更可怕的是,上下级部门在这一模式上达成了某种默契。这一后果,类似于“狼来了”的故事,久而久之,破坏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以及“问责”本身的震慑力。
“问责”沦为表面文章,根子里是“好好先生”式的温情和藐视规则的人治思维。如果问责对领导干部有足够的威慑和触动,甚或安全事故成为执政“红线”,其他地方也会引以为戒,安全事故也会少一些。 □徐行(高校教师)
官员复出的理由应“高调”公示
已满问责期限、且工作实绩突出,不妨向公众晒一晒,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官员复出也才更有底气。
对事涉官员而言,撤掉任免消息固然显得“低调”,但“复出”难道就不存在了吗?一被质疑就撤,不是更显得底气不足、从而更加剧民众的疑问!
两位复出的官员当然底气不足。被问责的官员并不是一律不能复出,但官员复出要依法依规,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与官员复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公务员法》这样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等法规,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的文件。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就明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撤职本身是一种处罚,法律责任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都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限为24个月。连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官员,要复出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期限,被撤职的官员若要复出,理当更为严苛才是。
除了期限要求之外,在新的岗位“实绩突出”也是官员复出的前提要件之一。可纵观各色复出官员,他们被撤职或免职后,大多销声匿迹。从复出的任免消息中,也看不出他们之前在何种“新岗位”上工作,又干出了何种突出的“实绩”。民众之所以对复出的官员不依不饶,在很大程度上与官员复出的神秘紧密相关。由于公众对官员被撤销或免职之后的工作完全不知或知之甚少,“撤职/免职”等同于带薪休假就成了合理怀疑。
公众不能接受被问责官员一直“带薪休假”,更不能接受被问责官员在一段时间的“带薪休假”之后又重回领导岗位。作为一种制度补救措施,建议中央明确被问责官员要复出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程序,由拟复出官员自述其被问责原因和得出的理由。已满问责期限、且工作实绩突出,不妨向公众晒一晒,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只有用制度来规范复出的种种“高调”,才能强化问责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并警示后来者。 □王刚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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