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各地应该普及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更规范的做法应是,在相关地区的醒目位置设立多处警示牌,将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的方法广而告之。
据媒体报道,日前驻马店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召开野生动物保护会议,针对入秋后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将会增多的现象,进行了打击滥捕者与奖励举报者并重的部署。据悉,驻马店市的9县3区全部被划为禁猎区, “三有名录”中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等1700多种动物都不能捕捉了。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很多人都知道;而捕捉麻雀、壁虎等一般野生动物也是犯罪,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之前的6村民捕捉野生壁虎被刑拘案就是一个例子。正因如此,驻马店市为此召开专门会议并同媒体互动,将这一举措昭示于众,是非常必要的。
其实,非法狩猎罪并不是一个新罪,1979年刑法(旧刑法)就以“珍禽、珍兽”为对象设立非法狩猎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刑法)只是将保护对象中的“珍禽、珍兽”从条文中拿掉,另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剩下的狩猎一般野生动物资源,成立新的非法狩猎罪。
应当指出,我国对一般野生动物的保护一直不太重视,虽有刑法规定,但缺乏具体追诉标准,实践中难以适用刑法进行保护。直到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才出台了《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达50只以上的列为重大案件;达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算是为适用非法狩猎罪保护一般野生动物提供了标准。而其中,只有列入国家林业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的1700多种动物,才在刑法的保护范围内。
另外,我国各地物种情况千差万别,在甲地是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乙地就可能不成立犯罪,关键看所在地区是否列为禁猎区,狩猎的时间是否在禁猎期,或者是否使用了禁猎的方法。例如河南省只有“稍过半的县、区、市列为禁猎区”,在这些地区猎捕麻雀、青蛙、壁虎、蟾蜍等“三有名录”的动物,就是违法犯罪。到底哪些地区为禁猎区,期待各地都能向自己辖区的人民进行宣传,更规范的做法应是,在相关地区的醒目位置设立多处警示牌,将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的方法广而告之。否则,若某地区的民众大多不知道本地为禁猎区,即使有人猎捕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般动物,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也是不公平的。□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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