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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不必要收费点更要清理违规收费

2014年10月0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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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正式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规划》要求“进一步优化通行环境,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切实加大对公路乱收费、乱罚款的清理整顿力度,减少不必要的收费点,全面推进全国主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

  以法治的视角观察,要减少不必要收费点,更要清理违法收费。事实上,“不必要收费点”用语模糊。而物流业规划,在立法位阶上也高不过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实,公路收费本就是有法可依的领域,只要严格执法,严厉问责,断无违法收费困局。在《公路法》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之下,哪些公路可以收费,及具体收费时限本就具体而明确。《公路法》规定了三类“收费公路”,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其中,第一类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第二、三类则被统称为“经营性公路”。

  而另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如果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该部法规也明确了,“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但这些现行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却屡被突破。敢于带头违法的,正是一些地方政府。“条例”虽然规定,“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缴纳。”但在“公路收费”与“公路通行”这一极不对称的博弈中,通行车辆的“拒绝权”几乎没有行使空间。你也许可以选择不交费,但收费站会在你不交费时选择拒不放行。若通行车辆敢冲卡逃费,自会有警方“依法”查处。

  公路乱收费之所以成顽症,根源还在有利可图、有责不究。要改变公路收费乱局,靠运动式整治是遏制不了的。单个车主以公路管理部门乱收费为由诉至法庭,即便赢得官司也是杯水车薪。可行之策是借行政诉讼法大修之际,建立和完善针对各地政府部门违法违规收费的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借司法体制改革的良机,让公益诉讼和独立的司法裁判来为公路乱收费困局解套。

  □王刚桥(湖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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