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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公捕公判”违背依法治国精神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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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未决犯游街示众公然违法是毋庸置疑的。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谁给了华容县将未决犯游街示众的权力?相关领导理应被究责。

  以“依法治国”为主要议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在进行之中,舆论普遍期待这次全会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关键节点。 然而,在一些基层治理实践中,被人为异化的法治并不鲜见。昨日有数张视觉冲击力颇强的未决犯游街示众照片在微博热传。事后媒体证实该“公捕公判大会”的发生地就在位于湘北的华容县。据报道,10月17日举行的这次“公捕公判大会”,有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另有8名被告被公开宣判。县四大家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出席会议,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

  这样的未决犯游街示众并非华容县的“专利”,也非今年的新鲜事。以法治的视角观察,未决犯游街示众公然违法是毋庸置疑的。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谁给了华容县将未决犯游街示众的权力?16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还被称为“嫌疑人”,正是因为他们还没有经过法院的依法审判,因此还不能将他们当作有罪的人来看待。基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尊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侦查部门在执行逮捕或刑拘时,开始给嫌犯戴上头套。这一执行细节的作用正在于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围观者过分注视,而感受到人格侮辱。

  在法律性质上,刑拘和逮捕也非惩罚手段,而通常是侦查部门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刑拘或被逮捕的嫌疑人,事后被判无罪甚至未被公诉的,并不鲜见。就算这些嫌犯事后被判有罪,他们仍合法享有人格权。

  将未决犯游街示众不仅无法可依,还曾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被最高司法机关三令五申地禁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但多年来,示众式的“公捕公判大会”时见报端,相关领导却罕见被究责。这就是法治建设进入“深水区”后一个无法回避的坎——“以法治民”易,“依法治官难”!“坚决纠正”,谁来纠正?“追究责任”,谁来追究?这些问题不解决,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就难以在普通百姓心中生根发芽。

  华容“公捕公判大会”也蕴含着对当前法治生态的微妙隐喻。拘留、逮捕、宣判应由不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乱炖”在一个大会上进行,既不严肃,也不合法。宪法所确立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这样的“大会”上完全失去了司法应有的仪式感。

  观察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如何,只要看看这个国家中被告人的境遇和法官受尊敬的程度就可以了。从华容县习以为常的“公捕公判大会”来看,法治中国还有待更强有力的“全面推进”措施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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