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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革在路上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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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

  一个国家的犯罪率升降,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持续地较大幅度减少死刑,并不会纵容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取消死刑,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又一次较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

  减少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

  从去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到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披露“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这次继续削减死刑罪名可谓情理之中。这次要取消9个罪的死刑的确是在减少死刑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其原因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说,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一个国家的犯罪率升降,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少甚至不用死刑,通过改良其他公共政策,也完全能够维护社会治安。

  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都是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的。一个死刑罪名的取消,只有首先通过司法控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死刑,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发现此类犯罪并没有出现上升的趋势,最后才有可能在立法上取消其死刑。像集资诈骗罪,在吴英案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后,因为此罪被判处死刑的就很少了。今后,我们要想继续减少死刑罪名,仍然必须首先立足司法实践,使一些罪名的死刑条款逐渐成为“死亡条款”。

  持续地较大幅度减少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对这个问题,李适时先生在作修法说明时也讲得很好:取消死刑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觉得对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好像还便宜了他,其实,判处无期徒刑足以威慑犯罪。何况,像武装掩护走私、强迫卖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等,真有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还可以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判处死刑。

  削减死刑,仍然任重道远

  这次拟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已经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这表明,今后我国在继续减少死刑时,除了将重点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领域,对一些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虑取消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过去规定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的就要执行死刑,这次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这个修改也是有道理的,试想,一个死缓犯,如果仅仅因为牢头狱霸欺负他而还手致对方轻伤,就要因这种故意犯罪去执行死刑,公平吗?之前学界的一些建言,如设立死刑犯的申请赦免制度,废除死刑执行的枪决、统一用注射,将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新生儿母亲和精神障碍者以及在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精神病的人列入不适用死刑的对象等,尚没有反映到立法中。

  我国早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在那些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里的“最严重的犯罪”,按照国际通行理解,应当是指跟剥夺人的生命相关的严重的暴力犯罪。这次成功地取消9个死刑罪名后,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削减死刑,仍然任重道远。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

  相关报道见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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