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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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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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在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猖獗背后,是一个繁荣的收买市场。“收买妇女儿童一律治罪”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

  没有买就没有拐卖,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猖獗背后,是一个繁荣的收买市场。收买市场的旺盛需求,刺激了拐卖行为的疯狂。而目前,恰恰在打击收买行为上不力。这跟法律不完善也有关系。现行刑法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在刑法中仍然留下了一个尾巴,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一个尾巴,却在实践中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哪怕你明知妇女、儿童是被拐卖的,并且也收买了,但是,只要你“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就不算是犯罪。实践中,收买者被判刑的案件也是少之又少。

  刑法修正案将这个“尾巴”,修改为有上述“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只要是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了,就构成犯罪,至于他是否实施了“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等行为,那只是对他进行量刑上的考虑。如此一来,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在实施行为开始就要掂量自己的行为,因为从这一开始就构成了犯罪,就会进入诉讼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修正案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

  □杨涛(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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