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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总局升格,“依法反腐”再进一步

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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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评论之七

  目前在反腐败的流程管理上还不尽协调,需要进一步健全。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要实现“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办案力量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透露,中央已批准最高检改革方案,将整合力量、优化职能,成立新的反贪总局,且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这一消息佐证中国反腐机构的调整已有了顶层设计,为一些学者所期待的香港廉署模式,并未在目前的改革蓝图中。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反腐的论述来看,在检察机关内升级反贪部门,乃是顺理成章。一来是全会格外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引申出“改革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反腐机构的调整同样不能逾越法治框架。依现行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务犯罪触犯刑法,是最严重的腐败,当属检察机关职权范畴。自1995年11月反贪污贿赂总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以来,“反贪局”作为检察机关下辖的贪贿犯罪侦查部门已然运行了19年。若抛开反贪局另起炉灶设立新的反腐机构,势必涉及现行宪法中关于“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基本设置。

  再者,香港廉政公署最值得学习的,不仅在于其侦查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更在于廉署本身的独立性。依据香港基本法,“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一些学者正是基于国内司法地方化的现实,才提出内地反腐部门应复制香港廉署模式,以期强化反腐的独立性。但在应然上,检察机关本就拥有独立性。宪法明确“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所以有司法地方化的实然,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的“依法治国2.0版”要解决的问题。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大篇幅强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在重述宪法精神之外,“决定”也提出了不少具体的举措,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无疑也是强化检察机关独立性的必要举措。

  对于反腐制度调整,“决定”提出,“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这说明,目前在反腐败的流程管理上还不尽协调,需要进一步健全。邱学强也谈到,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就是整合力量、优化职能。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要实现“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办案力量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

  而“决定”中的另一句话,“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则指向纪检部门和反贪部门的职能分工将会更加明确、合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独立侦办的案件将增多。先进入纪检程序的案件,一旦纪检部门发现涉及职务犯罪,移交检方的时间也会大幅提前。十八届四中全会郑重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承诺,“依法反腐”正是依法执政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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