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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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应避免形式主义
新京报:你觉得此次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体现改革进步的亮点在哪里?
江平:司法改革方面,应该说跟之前有很大不同,或者说根本的不同。去行政化、去地方化都是正确方向。包括这次提出设立巡回法院,以及规定党政机关任何人都不得干预具体案件,否则记录在案,这对保证独立审判意义重大。
新京报:有种观点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自1978年至今有两个里程碑,一个是1997年的十五大,第二个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你赞同这个提法吗?
江平:依法治国是长期任务,不能设想通过四中全会就能把依法治国的问题都解决了。法治,仍要踏踏实实、一步一步来做。
我知道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搞依法治国的一些考核标准,达成了多少指标算完成。要避免形式主义的一些做法,(形式主义)并不能真正触及依法治国的关键。
新京报:这次《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体系跟过去法律体系一字之差,怎么理解这其中的区别?
江平:法律体系是静态的,法治体系则是动态的。所谓动态,就涵盖了法律的监督,全民的守法,法治教育,法治人才的培养。
这一改变,体现了对法律更全面的理解。
减少政府干预是改革追求目标
新京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你有何见解?
江平:凡是能够行使干预权力的人必然是领导干部,这是约束公权的表现。过去党政机关官员干预司法的问题很严重。如今凭着这条规定,法院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新京报:“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依法行政,对政府的权力做出限制,你怎么理解?
江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里很核心的东西,现在政府的权限实在太大了。对于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公权,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长期以来的问题就是政府干涉过多,减少政府干预实际是改革一贯追求的目标。
要从理念阶段走向具体实施
新京报:本届全会指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设立宪法日、向宪法宣誓等,体现对宪法权威和尊严的尊重,你怎么看这些规定?
江平:把宪法提到一个很高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象征性的举动。实质依宪执政,还需要真正在法律框架内推动改革,真正脱离人治。
新京报:怎么理解依宪治国的含义?
江平:我举个例子。上世纪80年代我们修改宪法,规定土地可以买卖租赁转让了,土地管理法也修改了。那时我是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就问领导,民法通则怎么不改?领导说那两个都改了,这个就甭改了。这体现的是人治,并非依法治国,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啊。如果下面都这么做的话,本身宪法跟下面的基本法都有矛盾,法律的尊严何在?依宪治国还需要从理念走向具体的实施阶段。
抽象正义容易,具体正义难
新京报:这些年来我们也能看到中国司法环境进步的一面,比如一些冤假错案得到平反,你关注这类案件吗?有何感受?
江平:我很注意这个问题。此前三中全会也提出,司法界最高标准就是司法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具体的正义。这是个很高的标准,因为抽象的正义容易,具体的正义难,我们说人民满意可以,让每个人都满意,这就比较难。所以在这点上,我觉得是进步的很重要的标志。
新京报:那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再发生和对已经发生的及时纠正呢?
江平:涉及具体正义的错误,我们还没能拿出很大的勇气来改正。现在冤假错案的追责,也只到办案人员,而非更高层级批准案件的人,他们可能是当地政法委官员,也可能是庭长、院长,甚至是高层级的院长。不涉及更高层级的官员,这种情况下治理冤假错案就困难重重。
新京报:这些案件中律师的角色越来越显眼,您怎么看待这个群体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江平:律师的地位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晴雨表。总的来说,律师的环境有很大改变,但律师根本的问题——职业中处于怎样的地位,还没有完全解决。他们仍然属于司法权力中薄弱的一环,无法与检察院、法院这二者相比,这也表明我国法治状况还不理想,应该把律师地位的提高放在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来对待。
现在我已接近完成使命,行将退出历史舞台,希望青年人接过接力棒,承担起历史的重任。
——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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