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10月27日起召开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也即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认定为此罪。但日前全国人大官网公布相关草案,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增设“收受礼金罪”的条款并未被列入。公众对此怎么看?本期“京报调查”(新京报与优数咨询联合推出)就此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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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收受礼金”需新设一罪?
传说中或将入刑的“收礼罪”,在舆论过道上兜了个圈后,最终未能被列入刑法修正案草案,饶是如此,附着其上的争议仍难以消解:有人认为,“收礼入刑”是密织法网的必需;也有人觉得,它或导致“受贿”罪行被降格处理。“京报调查”结果显示近六成人认为该设收礼罪,也说明了它背后的舆论风向。
应该说,收受礼金行为应受到刑法规制,已成权力边界视野下的共识。而舆论纠结,主要就在于约束“收受礼金”是否就该新设一罪。无论是认为应专门设置“收礼罪”的,还是认为无需另设罪名,只需去掉受贿罪中的“谋利要件”的,本质上都不乏道理。但可以肯定,有必要从职业伦理层面对公职人员收礼金进行设限。美国政府官员间不就流传“别送我20美元以上的礼品,但一杯咖啡我是可以接受的”的说法吗?这点可资借鉴,也理应成为补全相关规则设计时的参考系。 新京报评论员 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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