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评
据报道,广州市政府日前公告称,非本市来穗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服务管理机构登记个人信息。该消息引发舆论哗然,不少人称这与其宣称的开放形象背道而驰。昨日下午3时,广州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简称“来穗局”)召开通报会称,本次核查登记工作是在日常已登记的711万来穗人员的基础上,补登漏登、更新错漏的来穗人员信息。
无需对“来穗登记”规定担心过度
从通告本身看,既不涉及对流动人口的罚则,亦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款。而对流动人口进行基本数据收集,也能为公共服务精细化提供依据。
“怎么确定人家来穗的目的是旅游、出差还是别的”“还是用围栏‘围城’吧”……“来广州3日内登记”规定甫出,遍地都是吐槽。应该说,经过了流动人员被视为“盲流”、被“暂住”、被收容遣送等歧视性政策的民众,一旦面对这个突兀而来的“来穗登记”制度时,激起“社会管理倒退”之类的忧切,可以理解。但具体到相关规定上,我觉得舆论有些担心过度,或片面解读。
首先不能不指出,媒体所宣称的“不登记将依法追责”,在广州市政府官网发布的《通告》原文中并没找到出处。原文条款仅在第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适用对象并不指向“来穗人员”。而在具体指向“来穗人员”的第二条款中,仅将登记称为“应当”,并没明确追责表述。
其次也需要提请留意的是,“所有来穗人员都要登记”的说法并不存在。在之前《羊城晚报》的报道中,广州市来穗局相关负责人已明确:“来旅游观光等是不需要登记的,这是有明确界定的”。这意味着该规定仅指向来穗工作、居住的流动人口。至于以“限制公民流动权利”、“有碍迁徙自由”来指责这一“来穗登记”的规定,更是过虑了。从这则《通告》本身来看,既不涉及对流动人口的罚则,亦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款。
在我看来,广州此番出台的“来穗登记”规定,很可能就是场虚应故事。它本身对于来穗人员是否必须登记的,并无强制力。而其可执行性也存疑。说它是虚应故事,是种注定的结果。而我觉得舆论反应有些过度,也是因为在社会治理中流动人口登记从来不是新鲜事。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说,对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是完全无意义的。广州市来穗局局长宣称的“把基础数据搞准,搞清楚,为政府制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提供依据”,并非全然不可信。对流动人口进行基本的数据收集,确能为公共管理、服务精细化提供依据。
当然,这起风波的掀起,也表明处在这样一个大流动、大数据时代,相关部门在社会治理上可不能因循守旧。四年前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就有这样一段表述:“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现在看来,这个步子似乎并没怎么迈开。□杨耕身(媒体人)
“来穗3天需登记”,确定不是开倒车?
以“主动登记”的义务附加,来实行对流动人口的管控,却没有对应服务与保障的“吸引”,这只会增加管理成本。
“来广州3日内登记”在网上遭遇一片戗声,也是其设计缺陷跟舆论对撞后的结果:它最直观的一个问题就是难以执行。实质上,不少基层工作人员都坦承:要实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实际上很难。而从法规角度看,如果某项法律规定事实上难以执行、沦为摆设的话,它必然会损害法律内蕴的权威性。
问题来了,既然该规定可能遭遇执行难,那这个穗府36号文出台的初衷是什么?用涉事部门的话说,就是希望“通过群防群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背景则是,广州已成为超大城市,每年流动人口达700多万。在此情境下,该规定也算是对《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因情况制宜的升级。可它果真就能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吗?
应看到,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但广州却要求在农村居住也要登记,这本身就有额外设限之嫌。
再说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前端是出租屋等,而房屋出租实质上是种市场行为,故对其管理应回到市场化轨道,比如服务保障的供给。可“3天内登记”的规定,却显示出管理组织与手段的单一:你想想,如果对外来人口的均等服务落不到实处,子女义务教育、养老保险等依旧无法惠泽他们,光要求他们配合,他们主动登记和接受管理的自觉性有多大?说白了,这是种典型的“政府包打天下”式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管理应秉持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社会化模式,变过去的防范控制为主为服务型管理。服务层次跟不上,迷恋设限式管控,只会是“开倒车”,也难免遭遇阻力。到头来,以“主动登记”的义务附加,来实行对流动人口的管控,只会增加管理成本。就算要统计外来人口,也多些关怀视角,本质上,这才是戗声包含的诉求所在。□刘高(法律工作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