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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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又成嫌疑人,终审权威何在

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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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因为“真凶”没有落网,就被继续打入另册,甚至被重新列为犯罪嫌疑人,那么终审判决的既判力何在?司法权威何在?希望本案成为中国明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契机。

  今年8月,经历了八年牢狱之灾的念斌,刚刚被福建省高院判决无罪。然而如今,念斌发现自己还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今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竟然重新将念斌列为之前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

  对法院已经终审判决无罪的人,就同一个案件重新追诉,这是否合法呢?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现代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个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者惩罚。

  这有什么意义呢?首先,这制约了国家刑罚权的启动,防止国家滥用刑事程序,通过不断的追诉使公民陷入无休无止的困窘、折磨中。这不仅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更通过限制“只能追诉一次”来提升办案效率。

  其次,“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近年,针对“信访不信诉”“缠访”问题,中央屡次强调发挥司法作为矛盾终极解决机制的作用。全社会应尊重法院的终审判决,不能对终审的案子搞无理纠缠,否则就等于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就司法现实来说,我国法律虽未直接明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却明确了二审终审、无罪推定、保护当事人人权等原则,不允许随意启动程序推翻已生效的终审判决。比如,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是因为赵志红自供“真凶”,并且准确指认了现场,对被害人身高等细节有清晰的供述,这足以构成“有新的证据”,动摇原判决的正当性,所以就应启动再审程序。

  同理,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已经宣告无罪的案件,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否则不接受重新起诉。这也成为中国式的“禁止双重危险”机制。

  当地警方有权对这个案子重新立案侦查,追查真凶。但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可以把念斌再列入犯罪嫌疑人。

  之前念斌在监狱里整整8年,期间当地警方都没找到充分的有罪证据,所以念斌才会被判无罪。然而在8月22日的无罪判决之后,9月警方又重新将念斌列为嫌疑人。8年当地警方都没有找到的证据,在念斌被判无罪十多天之后,居然就“找到了”?

  其实目前进入某种悖论中——对已经被宣判无罪的念斌,将念斌列为嫌疑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而目前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不公布相关“新的证据”。那么这么做的司法公信在哪里?

  有一种“维稳思维”必须被驳斥,就是:认为出了命案,就必须有人被关起来;“真凶”没有落网之前,念斌就不能放出来,哪怕终审判决其无罪,否则就是“无法告慰死者”。这其实是枉法维稳。既然没有证据证明他犯罪,那么还让他戴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这涉嫌“有罪推定”。

  被终审判决无罪的人,因为“真凶”没有落网,被重新列为犯罪嫌疑人,那么终审判决的既判力何在?司法权威何在?入狱已8年的念斌,难道一辈子就要被这么纠缠下去?希望本案成为中国明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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