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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仍显保守

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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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家庭暴力立法,《意见稿》在某些方面仍显保守。比如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大大限缩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在第15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全国妇联近期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约有20%的女性承认曾被家人殴打。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家庭暴力的发生虽然有着各不相同的情境差异,但普遍具有高度私密和情感依附等特点,大部分游离在法律程序之外。法律的这种缺席导致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故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不可推卸的政府责任。

  在我国,已经具有了调整家庭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明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条款之中。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大量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然而这些立法未能有效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在证据标准、举证责任和救济手段上跟国际标准相去甚远,无法满足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所需。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仍然十分必要。

  国务院公布的《意见稿》积极回应了这种社会需求,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增设了一系列着实有效的新规定。

  当然,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家庭暴力立法,《意见稿》在某些方面仍显保守。比如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大大限缩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国际通行的家庭暴力涵指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一切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行为上的伤害和痛苦的行为,既包括积极的热暴力,又包括消极的冷暴力。《意见稿》的定义模糊不清、范围不明,且暗含了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势必加重受害方的证明和举证负担。

  其中,《意见稿》将恋爱、同居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将会留下治理死角。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同居甚至只恋爱、不结婚的现象日渐增多和流行,发生在这个群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暴力一样隐秘、多发。如果将这些暴力行为生硬地推之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无论1996年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还是英国、澳大利亚等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在主体范围上除包括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及近亲属外,也涉及其他一些情况。

  所以,立法既要解决暴力的滋生,也要契合社会观念的变化,兼顾实际情况,这样确定的法律才能最大发挥治理的效果。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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