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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非公经济,要打破司法“天花板”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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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怎么约定,那是他们的自由,只要不是直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就是有效的,不能动辄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等冠冕旗号,通过严苛的行政许可,任意推翻合同。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进行规定。

  其实,就在上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一次会议上就表示:要“解决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遇到的司法不公问题,坚持破除影响对非公企业公正司法的障碍”。可以说,非法经济不仅有准入门槛上的“玻璃天花板”,还有司法保护上的“玻璃天花板”。而这次《意见》是有的放矢,直面非公企业的司法保护积弊。

  首先,司法应保护契约自由,防止政府“闲不住的手”搞不当干涉。

  经济上说的尊重市场主体地位,落实到法律上,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怎么约定,那是他们的自由,只要不是直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就是有效的,不能动辄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等冠冕旗号,通过严苛的行政许可,任意推翻合同。

  比如,著名的“陕北政府收回民营油田案”中,原本是延安市、榆林市下属的多个县政府招引私人资本投资当地油井;但2003年春,当地政府又突然强行将民营资本经营的几千口油井“收归国有”,导致很多投资人血本无归。至于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以一纸“会议纪要”,直接宣布经济合同无效的,更不少见。

  针对这些弊病,这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处理好意思自治和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对非公企业要实施平等的刑事保护。之前非公经济主体在经营时,头上一直悬着一把“德摩克利斯之剑”,特别是与国资合作、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时,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就可能被扣上“侵吞国有资产”等罪名,地方政府方面搜肠刮肚地找出民营企业家经营中的“污点”,直接追究“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

  比如,湖南“太子奶”企业的创始人李途纯,接受当地国资投资之后,发生矛盾,结果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刑事拘捕,虽然之后以“不起诉”结案了,但“太子奶”已垮了。

  这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对非公企业“慎刑”:要严格区分犯罪与行为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经济主体的“创新性行为”,要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以违法论处;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当初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就不能按“合同诈骗罪”论处。

  此外,针对私营企业“戴红帽子”,资产容易被国资“吃掉”的问题,《意见》还提出:产权有争议的挂靠单位,要在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

  非公经济终于等来了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句“平等司法保护”,实属不易;更说明之前的积弊之重。希望法院借着“省以下直管”的司法改革,摆脱地方利益干扰,打破民营企业家头上这块“玻璃天花板”。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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