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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致死案主犯改判 博士为父申诉

两主犯均由无期改判13年;太原市晋源区政府两次发函要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处罚,被指干预司法

2015年01月1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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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先后两次向法院发函,要求考量被告人家属“减轻量刑的诉求”。

  新京报讯 (记者范春旭)备受关注的太原“复旦博士生之父遭强拆致死”一案于去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但直到12月初,死者孟福贵之子孟建伟才拿到该案的终审判决。除一审被告人高海东维持死刑判决外,多名被告人均量刑减轻。其中,量刑变动最大的是案发当天组织强拆的安保公司负责人武瑞军和另一主犯李彦忠,分别由一审的死缓和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1月4日,孟建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目前还在审查中。2014年12月31日,孟建伟就此向山西省高院信访部门反映。近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山西省高院,没有得到回复。

  案件终审多人被改判

  2010年10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发生一起拆迁血案。当日凌晨两点,组织实施强拆的武瑞军召集手下员工李彦忠等十余人,强拆古寨村孟福贵、武文元两村民的房屋。

  孟福贵被十余名翻墙破窗而入的男子用木棒结束了生命。尸检显示:孟福贵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一村民武文元左手骨折。

  该案因死者孟福贵的儿子、复旦大学在读博士生孟建伟在网络连续发布《奔丧日记》而引发媒体关注。

  2011年1月31日,太原市中院对该案中武瑞军等17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海东持镐把殴打被害人,致一死一伤,被判处死刑,召集人武瑞军被判处死缓,被告人李彦忠被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13年4月24日,山西省高院裁定撤销太原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重审后,武瑞军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2014年8月19日,山西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高海东维持死刑判决,其他多名被告人量刑减轻。其中,武瑞军和李彦忠均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二人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

  山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武瑞军“对拆迁可能遇到反馈是有预料的,并放任造成一些伤害,但事出有因,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行为在罪责上有一定区别”。判决书称,武瑞军在被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称判决书表述不清

  孟建伟不认同判决结果。他表示二审庭审中没有新的情节,但相比一审判决量刑差别大。此外,在此案重审期间,晋源区政府2013年两次公函要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处罚,孟建伟认为严重干预司法。

  1月4日,孟建伟向最高法提交材料,材料反映:区政府两次公函要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处罚,是严重的干预司法。此外,二审山西高院在认定原判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没有任何其他情节的前提下,除原审被告人高海东判处死刑维持原判外,其他所有被告人量刑均减轻了。其中两被告人无期徒刑竟减为有期徒刑13年,程序严重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甫律师认为,如果法院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或者事实不清,可以依法或调查清楚事实后改变原审量刑。但法院判决应当对量刑改变给予充分说明,比如本案中的两名主犯都从“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不能简单用“事出有因”来表述。任何判决,应当有充分的法律、法理的说明,对事实要有精准的阐述,尤其是量刑改变的情况下。“事出有因”,应表述明晰,才能说服案件当事人及所有看到判决的人。

  ■ 背景

  政府发函要求法院慎重量刑

  晋源区政府的第一份函是2013年3月7日发给山西省高院的。2013年4月24日,山西省高院裁定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裁定书陈述,“原审判决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并未对“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作出进一步说明。

  晋源区政府的第二份函发给了太原市中院,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后来,太原中院原本定于2013年7月30日的重审开庭,推迟到9月16日。

  这两份公函都印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字样,标题均为“关于对太原市晋源区古寨‘10·30’事件一案中被告人武瑞军判决重审慎重量刑的函”。两份函件意思相同,提到武瑞军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其家属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到区及有关部门上访,并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

  函件最后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恳请法院对武瑞军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

  太原晋源区政府办曾回应,政府向省市两级法院发公函“恳请慎重量刑”,主要是因为当时正值两会期间,强拆者家属此前长期到北京等地上访,并有过激言论,考虑维稳压力,区政府就向法院发了公函,“主要是想督促一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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