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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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口水,不妨在富士康试点工会改革

2015年02月0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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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妨以这次论战为契机,试点富士康的工会改革,鼓励富士康的工人自发组织工会,健全工会的民主选举程序,并在工资集体协商等谈判中切实维护员工利益。

  2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批评:“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结果,富士康做出强硬反击,否认之前员工的自杀与加班有关;甚至还揶揄郭军“在不断点名批评的同时,能够走到基层”。

  关于富士康的劳工权利水平,舆论场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将富士康的劳动描绘得暗无天日。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捍卫“市场机制”“员工加班权”,甚至有好事者引用去年10月重庆富士康工厂员工停工“要求加班”的事,来证明富士康员工加班是“自愿的”,并非工厂强迫。

  其实,工人“要求加班”的怪现象,正好说明了工人的弱势地位,以及其薪资结构的严重扭曲——工人只有通过加班才能“吃饱”。据相关调查,以富士康的深圳厂区为例,2010年10月份富士康便宣布将员工基本薪资调整至1800-2200元,但四年后的今日,大部分一线工人基本工资仍只有1900-2300元,四年累计上涨幅度不过100元。正是在这种低基本工资之下,员工才不得不“要求加班”,这又引发了过劳死、自杀等问题。这哪里是什么工人的“自愿加班权”,分明是劳动者权益的短板。

  劳工与企业双方的博弈地位相差悬殊,片面强调“契约自由”必然不利于劳动者。所以需要政府、工会等用“有形之手”帮助劳工维护权利。具体到工资问题上,就是要通过工资的集体协商机制。

  从这个角度说,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地方各级工会,光是口头谴责富士康的长时间加班、不合理的薪资结构是远远不够的,而是要积极代表劳动者利益,推行工资的集体协商机制,争取劳动者应得的权利,承担起《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责任。

  所以,全总与其和富士康打口水仗,不如在富士康开展真刀真枪的“工会改革试点”。

  据调查显示富士康工会“不及格”,90.2%的富士康员工不知道富士康将要工会选举的事情,94.7%的工人在过去从未曾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工会选举投票。如此低的工会知晓率、参与率,也就不难理解何以早在2009年富士康就在搞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但富士康的基本工资还是畸低,致使2010年发生了“十四连跳”的自杀悲剧。

  正是富士康的工会长期与工人权益脱节,“挂在半空中”,才导致工人的真实权利难以从法律走到现实。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妨以这次论战为契机,在富士康试点全面工会改革,在全总或地方工会的帮助下,鼓励富士康的工人自发组织工会,健全工会的民主选举程序,并在工资集体协商等谈判中切实维护员工利益,彻底改变目前的“低基本工资,高强度加班”的问题。

  另一方面,富士康既然表示自己重视职工权益,就应该拿出态度,敞开胸怀,让其工会真正发挥作用,如此才能形成劳资两利的新平衡。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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