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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盈利企业上市须配套制度护航

2015年03月0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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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尽管从支持经济发展的角度,股市可以允许尚未盈利企业上市,但在对待尚未盈利企业上市的问题上,管理层务必要慎重,特别是要有相配套的制度来为尚未盈利企业上市保驾护航。

  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日在全国“两会”上表示,“证券法修改草案已提出尚未盈利企业可以上市”。他认为,尚未盈利企业不等同于垃圾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比如具有新的商业模式、营收较大、研发投入较大等。

  应该说,证券法修改草案提出“尚未盈利企业可以上市”并不令人奇怪。近两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谈论并积极推进尚未盈利企业的上市事宜。“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这是管理层近年来比较常见的一种表达方式。也正因如此,在今年的“两会”上,肖钢主席谈起这个话题也并不令人意外。

  尚未盈利企业确实不等同于垃圾股,但尚未盈利企业中存在大量垃圾公司却是事实。实际上,放眼A股市场,哪怕是当初上市时盈利的公司如今有很多都变成了垃圾股,应该说,并不是每一家尚未盈利企业都具有新的商业模式、都是营收较大、拥有较好的前景。

  当然,也不排除尚未盈利的企业中确实存在优质有潜力的公司,它们具有新的商业模式、营收较大、研发投入较大等特征。但这终究只是尚未盈利公司中的极少数。允许尚未盈利企业上市,实际上就是允许符合这些特征的极少数公司上市。

  也正因如此,尽管从支持经济发展的角度,股市可以允许尚未盈利企业上市,但在对待尚未盈利企业上市的问题上,管理层务必要慎重,特别是要有相配套的制度来为尚未盈利企业上市保驾护航。

  按照现行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被强制退市。因此,在这种退市制度下,允许尚未盈利企业上市是不合适的,这会造成股市制度之间的自相矛盾。所以,允许尚未盈利企业上市首先需要完善退市制度,取消企业连续三年亏损退市的相关规定。不然,尚未盈利企业还未上市就面临着退市的威胁。

  此外,IPO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设置符合尚未盈利企业上市的上市条件与门槛。比如,规定企业必须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有较高的知名度,有较高的品牌价值;或公司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又如,公司的营收最近三年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每年的营收增长速度不低于20%。再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不低于股票的面值。通过这种上市门槛的设置,减缓尚未盈利企业上市后沦为垃圾股的可能性。

  对于尚未盈利企业上市,其融资规模及上市后的限售股减持同样也要作出限制,避免尚未盈利企业以圈钱与套现为目的的上市。比如将尚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的最大融资规模确定为公司净资产的“N”倍,而这个“N”代表的是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净率。又如规定尚未盈利企业上市后,其限售股在公司未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套现,避免控股股东在企业未盈利的情况下金蝉脱壳。

  对于未盈利便获得上市机会的企业,有必要对其实行承诺责任制。可以由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目标作出承诺,在未达到盈利预期的情况下,由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对投资者作出补偿。这样也能够以此敦促尚未盈利企业在上市后早日实现盈利。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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