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迄今还没有一部社会组织基本法,仅仅依靠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而这些法规主要是规范登记程序的,既缺乏对社会组织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也缺乏对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及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政府简政放权与职能转换的相关公共职责需要社会组织来承接,公民有序参与国家社会、政治、文化事务离不开社会组织这一载体,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需要依靠大量的社会组织来提供等。因此,大力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已经是我国快速走向现代化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方面,十八大后逐步取消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的体制,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与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相比,相关立法却非常滞后。迄今还没有一部社会组织基本法,仅仅依靠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而这些法规主要是规范登记程序的,既缺乏对社会组织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也缺乏对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及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缺乏,已经构成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实践中亦存在着许多迫切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才能解决的现实问题。实践中已经被媒体披露的一些失范行为,同样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有效监管。这已经导致了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不高,既影响了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因此,制定《社会组织法》具有紧迫性。
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而直接地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这些重要且明确的要求,为加快社会组织立法提供了权威的指引。
在国家层面,现行法律中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均与社会组织立法相关。在地方,迄今有20多个省、市颁布了有关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这些政策性文件规范了某类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的某类业务活动,它们中成熟的内容完全可以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
发达国家丰富的社会组织立法可资借鉴。国外类似立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立法更是明确而具体,可为我国社会组织立法提供借鉴。例如,德国在宪法、民法典总则中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社团法》、《公共协会权利法》、《工商会法》等规范社会组织的专门法律。
我国的社会组织在近10多年来一直在平稳较快发展,50多万家社会组织几乎涵盖了各个社会领域,在发展实践中,这些社会组织均有自己的政策需求,它们同样构成了《社会组织法》立法的实践源泉。
综上,制定《社会组织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现实基础,只要对社会组织立法给予应有的重视,就能够适时制定一部较好的社会组织基本法。建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民政部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推进《社会组织法》草案起草工作。
□郑功成(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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