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北京新闻·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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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播中超纷争 新浪诉凤凰网索赔千万

凤凰网辩称足球赛事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系北京市首例因赛事转播权引发的诉讼

2015年03月2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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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因认为凤凰网擅自直播中超比赛,吸引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广告客户,存在不正当竞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网),将凤凰网的经营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凤凰网)告上法院,索赔1000万元。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凤凰网表示足球赛事并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自身也不应成为被告。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赛事转播权引发的诉讼。

  新浪称获中超独播授权

  新浪网诉称,其经中国足协、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授权,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所有视频,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直播、录播、点播、延播。

  2013年8月1日晚,新浪网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显著位置提供比赛的直播,且在首页设置“凤凰体育将为您视频直播本场比赛,敬请收看”、“凤凰互动直播室”等字样及专门网页,明确表示凤凰体育将在何时直播何场中超比赛。

  因此,新浪网认为赛事组织者对赛事转播权的授权制度是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的竞争秩序,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凤凰网代理人表示,足球赛事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原告主张对体育赛事的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

  凤凰网认为,涉案节目分别来自CCTV和BTV,涉案节目权利人应该是这两者,对于新浪提供的授权书真实性不认可。此外,凤凰网称直播视频的链接是乐视网,凤凰网不应成为被告。因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专家证人出庭述“权利”

  足球赛事及转播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新浪方还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证明体育作品的制作过程是具有独创性,受法律保护的。专家证人白先生主要从事电视转播和媒体管理,曾是2008年国际奥委会电视传播金环奖获得者。“业内是认可赛事版权的。就体育赛事的直播场面必须是获得授权的,不获得授权是不能播出的。”白先生表示,赛事制作过程需要智慧和劳动,传播的媒体可以独享其权利。

  针对赛事著作权的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双方展开激辩。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 争议焦点

  新浪:体育赛事具有独创性

  新浪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手段与电视纪录片的创作手段高度类似,因此具有独创性。体育比赛的转播商在获得赛事组织者允许后转播体育比赛,付出的劳动不仅是机械的放置摄像机和传输无线信号的行为,还包括演说词的准备、现场导演的镜头切换等创造性劳动。凤凰网未经合法授权,以显著的方式在其网站上设置并宣传中超比赛信息,且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严重侵犯了新浪网的独占权利。凤凰网用户可直接从其门户网站获取中超比赛直播服务,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替代了合法网站新浪网的商业活动,损害新浪网的合法权益。

  凤凰网:侵权指控没有证据

  凤凰网则表示,新浪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视频是电视纪录片类作品,以及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针对新浪向法庭提交的足协授权书、中超公司授权书等证据,凤凰网称,足协的授权书时间是2006年1月1日,中超联赛的转播在过程中发生了很多变化,其间有停止的状况,有很多授权的变化,因此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此外,凤凰网称其预告不等于播放,原告所出示的所有证据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享有预告权。凤凰网界面链接的是乐视网的赛事视频,且凤凰网获得了乐视网的相关授权,请求法院向乐视网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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