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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龄”无法检验 当警惕刺激效应

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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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事论食

  事件:市民古秦购买了一家酒厂标称“窖藏15年”的黄酒,但酒厂成立还不足15年。古秦起诉要求酒厂返还购酒款近1.2万元,赔偿等额经济损失。而法院认为根据现行黄酒国家标准,黄酒标称的酒龄与生产所用基酒的酒龄和用量有关,同时在现有条件下尚无通过检验确定黄酒酒龄的方法。虽不能排除涉案黄酒酒龄不足15年的可能,但也不足以认定酒厂标称“窖藏15年”构成欺诈。(3月23日《扬子晚报》)

  原告败诉,并不是因为“买假打假”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是因为法院判定“窖藏15年”为真。事实上,涉案黄酒酒龄存在不足15年的可能性,只是凭现有证据和举证能力还无法确认,因而不足以认定酒厂标称“窖藏15年”构成欺诈。

  这说明“买假打假”的活儿并不是那么轻松,很多时候是一门“技术活儿”,需要事先对商品性质、特点、质量标准等专业性知识有一定了解。拿本案来说,商品黄酒的酒龄,主要是指生产所用的基酒酒龄,而非指向黄酒本身生产的时间。酒厂虽然于2006年成立,但因为购买了其他厂家酒龄较长的基酒用于生产,符合“窖藏15年”的国家标准。

  不过,“买假打假”败诉固然反映了消费者盲目维权的不理性,却也暴露出酒类行业生产上的技术和质量缺陷。

  一方面,现有条件下,“酒龄”无法通过技术检测的方式确定。另一方面,参照现行生产管理强制性规范,在产生争议后,生产方难以举证证明其自产或者购买的特定黄酒基酒确已用于生产某一特定黄酒产品。这等于是说,只要证明此前曾经购置了N年酒龄的基酒,那外人就难以指证此后生产的黄酒不具有N年酒龄。但正如法官认为的“并不能排除涉案黄酒酒龄不足15年的可能”,谁也不能确保涉案黄酒使用的都是原先购置的基酒。行业技术手段落后,强制生产规范不力,加之法院生效判例的示范刺激效应,客观上会带来酒类产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的质量隐患。

  事实上,不仅是酒类产品,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身份证”制度,未能监管到食品生产每个环节中特定原料的使用情况,势必会带来诸如缺斤短两、假冒伪劣等许多质量隐患。这其中既有技术条件的限制,更有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导致食品生产管理强制性标准与规范欠缺的原因,暴露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盲区”。

  食品质量与安全大于天。有必要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保护“知假买假”行为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食品“身份证”制度,补强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不严密、不透明的法律短板,以法治的“刚性”规范失序的食品市场,并降低包括“买假打假”在内的各种消费维权成本,以弥补行业监管的不足。

  □符向军(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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