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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非“法制”,也非“以法而治”

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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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插图/许英剑

  法雨政风

  法治社会能否实现有赖于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的主体对法治观念的主动接受、信奉和实行。在当下,狭义法治的实现,既是法治社会的必须,而遇到的阻力也会最小。

  传统中国语境中的“法”只是指刑律,是统治阶级镇压和惩罚的工具,并不包括权利和正义的概念。相对应而言,西方的法律观念将法、权利和正义放在一起,构成一种与中国古代法制观念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知道这一点对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虽然自清末变法以来,中国人已经接受了西方的法律概念,但在国民心理的深处,无论在政府还是民间,法律还是被许多人当作统治的众多手段之一。

  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然而,何为“法治”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在此我们要在概念上对三个常见的中文法律术语加以区分,即法制、法治和以法而治。

  法制的对应词是legal system,指一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包含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成文法与判例法)和动态的法律运作体系(立法、执法、司法机构及其运作)。法制本身是中性的,可以成为治理的手段。

  以法而治(rule by law)则意指统治者以严厉的法律维持自身的统治,唯有统治者享有“治”权,“以”法律为手段来管制被统治者,统治者自身却无需受到法律的制约。中国古代的法制就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以法而治”。

  与此相反,法治(rule of law)体现的是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要求一个社会所有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事,法律高于一切,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尽管对于法治的确切解释仍不乏争论,学术上对法治的核心思想和基本要素已达成普遍共识,即“法律至上,法律政府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论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即广义说(Thick theory,或称实质说)和狭义说(Thin theory, 或称形式说)。狭义说强调法治形式上的要素和工具性的价值,而不论该法律体系是民主还是非民主、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自由还是神权社会的一部分,广义说则包括了特定的政治伦理和价值观念,如特定的政府形式、政治制度或者人权观念。

  具体地说,狭义法治包括如下要素:(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要适用于每一个人,不能把任何人置于法律之上;(2)法律必须透明,包括制定过程透明,制定之后必须公布,为大众所知晓;(3)法律条文必须清晰易懂;(4)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一般只能针对未来的情况;(5)法律在整体上必须统一,一国的各个法律之间不能存在冲突;(6)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7)法律必须合理,不能施加不合理的义务;(8)法律必须得到执行;(9)法律上的纠纷最终必须有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裁决。

  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应该抛开意识形态的争论,而致力于建设一个包括上述要素在内的狭义的法治框架。毫无疑问,上述要素保证了法律的可预期性,对政府的专断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更重要的是,这些要素是任何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任何广义的“法治”,必须建立在上述狭义法治框架的基础上。“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观念和信仰。法治社会能否实现有赖于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的主体对法治观念的主动接受、信奉和实行。在当代中国多元化的语境下,狭义法治的实现,既是法治社会的必须,而遇到的阻力也会最小。

  □王江雨(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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