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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怎样成为中国主流政治话语的

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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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雨政风

  在过去十几年来,法治理论话语的变化也算是一个不小的成就,而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是颠覆性的,它重新定义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我在上一篇专栏(《“法治”非“法制”,也非“以法而治”》4月8日新京报A04版)中辨析了“法治”(rule of law)、“法制” (legal system) 和“以法而治” (rule by law) 这三个概念的区别。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就是一个从最初粗浅的以制定法律为主要工作的“法制”,渐渐走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这个过程历时不短,路径崎岖,到现在也没有大功告成,需要更进一步的努力。

  当邓小平在1979年将法律重新提上日程之时,他用的词是“法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邓小平的“法制”的含义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进而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显而易见,邓小平的法制的含义包含了上篇专栏所述的狭义“法治”概念的重点内容。随后一段时间的实践表明,中国法制建设还是以“以法而治”为导向的。

  1979年以来,中国虽然制定了不少法律,并且强化了司法和执法队伍,但司法观念仍未全面纠正过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还是用来治理“他人”的工具。

  尽管如此,中国法治理论的话语(discourse)仍然在上世纪90年代的下半期有了重大改变。1996年,领导人的讲话稿中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同年,一位资深的法学家李步云在《中国法学》上发表题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学术文章。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官方话语中的一个新的“提法”正式诞生。

  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正式将“实行依法治国”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法治”在中国法律的主流话语体系中得到正式接受。这一转变的意义在于,如学者夏勇所指出的,“第一,从一般地要求‘加强法制’到要求告别人治;第二,把法治看作法制的一种品德,并且认识到这种品德不是所有的法制都具备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

  目前,中国还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中,但在过去十几年来,法治理论话语的变化也算是一个不小的成就。而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是颠覆性的,它重新定义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至少在理论上建立了这样的共识:法治社会政府的职能,是义务导向的,即政府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才能运用公权力,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就没有政府的权力;人民所拥有的,则是权利导向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和确认人民的权利的,只要法律不禁止,人民就有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王江雨(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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