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派员两次入住酒店暗中取证;被告酒店称商品部已外租个体商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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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因发现在北京的四星级酒店内有销售假货的行为,知名品牌路易威登(LV)将四星级的北京京泰龙国际大酒店(简称京泰龙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共176万元。京泰龙酒店称,销售涉诉商品的商品部系他人独立租赁经营,酒店不构成侵权。
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路易威登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路易威登各项损失共计96万元。
厂商“暗访”酒店
购涉侵权商品
路易威登诉称,2012年7月,其委托律师发现,京泰龙酒店内的商品部销售假冒路易威登注册商标的手提包、腰带及手表等商品;2014年5月,律师又发现,酒店商品部和商务中心箱包店内仍有向顾客出售假货的行为。京泰龙酒店严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酒店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176万元。
路易威登的代理人介绍,这两次都是公司委托律师入住酒店,并在酒店大堂商品部进行“暗访”,在购买涉案商品后,由商品部工作人员带领消费者前往酒店总台开具发票。
庭审中,路易威登的代理人将在酒店“暗访”购买到的假冒商品逐一向法庭展示,并指出在钱包拉链上、提包内里及皮带扣表面等显著位置标注的“lv”及“louis vuittou”的路易威登拥有商标权的商标。
酒店承认开发票
称属临时行为
京泰龙酒店辩称,酒店的底商是由物业外租给个体商户经营的,商品部为酒店评星时需在底商设置的名称,实际上由一案外人独立租赁并经营,承租人经营行为与酒店没有关系。同时京泰龙酒店承认开具发票,称属于临时行为。
“此前并不知道超市(商品部)在销售侵权商品,我们收到法院传票的当天就勒令侵权商品全部下架了”,京泰龙酒店认为,涉及侵权的商品售价明显低于正品的售价,入住的顾客主观都能认定商品为假货,且商品销量非常低,路易威登属于恶意诉讼。
■ 判决
法院: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部与酒店关系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附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结账单、刷卡存根,虽发票标注的项目为住宿费,但发票的盖章单位为被告京泰龙酒店,且被告出具的结账单中将该笔费用记录为“商品部”消费。同时,被控侵权商品是在被告酒店内的商品部购买,该销售场所位于被告的酒店内,普通消费者无法判断该商品部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相关公众有理由相信商品部由被告经营。
法院认定京泰龙酒店是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其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路易威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96万元。京泰龙酒店代理人庭后表示,将与酒店负责人沟通后确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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