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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汤”偷排:环保法的牙齿在哪?

2015年04月1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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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未经处理的渗沥液,是远超国家排放标准的,所以此案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罪”。

  多辆挂外地牌照的“假洒水车”将六里屯垃圾填埋场的“渗沥液”,偷偷排进市政管道里的事,让社会震惊;但最让人震惊的是,六里屯垃圾场每日外运500吨渗沥液,垃圾场说渗沥液都被方中公司拖到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了,但高碑店污水厂表示,2012年以来只接收过两车“六里屯渗沥液”,也就是说,通过市政管道排走的渗沥液,可能是个天量。

  渗沥液俗称“垃圾汤”,是生活垃圾在分解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有毒有害液体,其中含有致癌物,有严格的处理程序。用“假洒水车”将渗沥液偷排到市政管道里,属于“非法排放”。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严重危害环境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就可以构成“环境污染罪”。

  所以此案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罪”,恐怕不能仅扣车、行政处罚司机了事,而是应该由环保、公安机关同时启动行政、刑事调查。

  人们不免疑问:这个方中公司到底是什么来头,何以能获得渗沥液处理的合同?六里屯垃圾场为何没对渗沥液去向进行追踪,难道渗沥液运出去就与垃圾场无关了?运渗沥液的车出垃圾场后一小时即空车返回,明显没有拉到高碑店,垃圾场为何对此不闻不问?“冤有头,债有主”,这么一个关系到市民生命健康的事,这么一桩涉嫌犯罪的事,不能这么不了了之了。事实上,2013年洛阳曾发生一起类似的偷排,60吨工业废水倒入市政污水井,事后,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和污水运输者,均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此案再次暴露了当前环保执法中,部门协作、行政刑事衔接出现的严重问题。有出租车司机之前反映过偷排的事,但海淀城管没有管;巡逻民警撞见了偷排,出面协调执法,北京市环保热线却说“外地车辆,不是北京的,管不了”;城管还是一个多小时之后才赶到现场的;车子被城管暂扣不到一天,就被放了,海淀区马连洼城管分队的解释是“向地下管网直排废水,不属于城管管辖范畴”……“假洒水车”往市政管道里排污,这么明显违法、影响恶劣的事,这么多执法部门都似乎奈何它不得。

  众所周知,今年新施行的新版《环保法》被称为“长了牙齿的环保法”,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也特别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如果这桩恶劣的污染案件,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严惩;如果不能对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的处理做出全面调查,那么,新《环保法》的牙齿体现在哪里?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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