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新规明确登记立案流程
据新华社电 记者1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15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后,同时制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范围、条件、流程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悉,该规定强化了立案监督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介绍,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规定明确: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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