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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杀夫判死缓”是否公正

2015年04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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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我国刑事政策一向秉持“慎杀、少杀”。最高法2010年的一份刑事政策文件指出,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这里当然包括死缓。

  四川女子李彦与其丈夫谭勇因琐事发生纠纷,李彦持火药枪枪管将谭勇杀死后分尸。经查,李彦与谭某婚后经常发生纠纷,李彦曾因遭受到谭某多次殴打而向安岳县妇联求助,也向安岳县外南街派出所报警。李彦一二审均判死刑,经最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昨日四川高院委托资阳中院进行终审宣判,改判李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案在法律程序上算是画上了句号,但对该案的反思并未因此停止,众多网友都表示此案仍判得太重,那么从法理分析此案,终审判决到底重乎、轻乎?

  这起发生于2010年11月的案件,历经资阳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四川高院二审维持死刑,经最高院发回重审后,现能改判死缓,无疑是一个进步。不过,死缓判决是否完全合乎法律,令民众信服,似有探讨空间。

  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深,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若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选择适用死刑,当然是不二法门。但同时也应注意,法律为千差万别的各种故意杀人情节预置了宽大的适用空间。

  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此案中,李彦未曾预谋杀夫,其丈夫长期对其进行家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书中记载李彦的母亲、女儿、邻居、朋友关于谭勇对李彦施暴的证言:“打了多少次,她记不清了。记得最严重的一次是,李彦和别人打麻将被谭勇发现后,谭勇把李彦打得不能走路,头发都被抓了一大把。……谭勇脾气很怪,不准李彦和其他人耍,也不准李彦和其他人说话,谭勇的疑心很重,只要说过的,李彦就必须去做,李彦不做的话,就要被打。”“有一次,谭勇一脚踢到李彦脸上。还有一次,谭勇一拳打在李彦的鼻子上,李彦满脸是血。”等等。

  而且,我国刑事政策一向秉持“慎杀、少杀”。最高法2010年的一份刑事政策文件指出,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这里当然包括死缓。

  李彦遭受长期家暴,多次向妇联、警方求助,均无结果,甚至警方介入也只留了单方笔录,导致李彦案在一审时,家暴情节难以被认可。李彦一案暴露出一些地方对于家暴的漠视,是触目惊心的,这恐怕更值得反思和警惕。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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