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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盛言
国企经营者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鲜明对比,足以澄清一些治理企业家犯罪的思路。若不清除企业家犯罪的土壤,倒下的不仅是一批企业家,还将连带倒下一批企业,最终也会伤害到经济。
国进民退是经济学者用来形容国企占据重要的经济领域,挤占民营经济空间的现象。很有意思的是,十八大以来,持续的反腐高压,使企业家犯罪也出现了“国进民退”的现象。
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所近日发布了《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报告撰写人王荣利连续六年收集公开报道的国企和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进行总结分析。据他统计,媒体报道的国企高管犯罪案例,在2012年和2013年都只有民企的一半左右,均为一百多例。今年他发现,六年来,国企高管犯罪的案例首次超过了民企,前者共268例,后者为256例。
2014年的企业家犯罪现象还引起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和《法人》杂志等几家媒体的关注,先后发布了《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和《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从这些报告中,不仅可以发现企业家犯罪“国进民退”的新现象,还能发现造成企业家犯罪“国进民退”背后的政治经济逻辑,对理解如何治理企业家犯罪提供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启示。
仅从国企和民企经营者常犯的罪名来看,两者虽然都是企业经营者,但却明显不属于同一种“物种”。两种群体各有各的“专属罪名”。多年来,国企高管最常犯的三宗罪固定不变,犯罪率从高到低分别是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罪。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家在犯罪上显得更具有“创意”。2009年到2012年,连续四年涉黑犯罪都位居榜首,紧随其后的是集资诈骗罪,其他常犯的罪名还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国企高管的几种高发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不论是受贿、贪污还是挪用公款,那就是将企业的利益往外拿,企业管理者挖了企业的墙角。相比之下,民企经营者近两年的几种主要犯罪都是“胳膊肘子向内拐”,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益流向都是由外向内。
都是企业经营者,犯罪的表现为什么迥异?国、民两种企业管理者的犯罪特性也从侧面回答了“国企领导是不是企业家”这个在经济学界有过热烈讨论的问题。
许多人倾向于认为,由于国企的特殊性,国企领导没办法具备企业家精神,因此不能算是企业家。一个企业家的命运应该和企业紧紧相连,具有开拓精神,竭尽全力,促进企业发展。但显然国企在中国承载的不仅是经济功能,还具有政治功能。一些政治功能具有合理性,例如稳定市场、保障能源安全、提供公共服务等,但是有些政治功能却容易促使国企及其领导者走向异化,例如一些国企成为了非正常政治活动的小金库,形成另一种“政商关系”。这种异化便驱使一些国企经营者背离经济规律,漠视企业利益,带着守护企业利益的任务,却成为了掏空企业的黑手。这类型的国企高管犯罪在十八大高压反腐下,越来越多地浮现出来,步入了公众视野,也因此形成了企业家犯罪“国进民退”的现象。
从这些报告中还可以发现,虽然民企和国企的“一把手”都是犯罪的高发对象,但是相对于民企,国企内部各部门“一把手”也常沦为被告。例如北师大的报告就发现,国有企业中的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犯罪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这表明,国企不仅缺少外部的监管,国企内部的监管也比民企更为松散。
国企经营者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鲜明对比,足以澄清一些治理企业家犯罪的思路。若不清除企业家犯罪的土壤,倒下的不仅是一批企业家,还将连带倒下一批企业,最终也会伤害到经济。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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