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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激励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在需求

2015年05月0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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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道变革

  目前,能够实质性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求的,是政府内部对于公开性的需求,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清晰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责任,也可以因为获得更多的公信力而获得更多的力量。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详细列举了2015年推进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

  此前,一些调研和分析都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供给和公民对公开的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北京大学的研究报告就认为,政府一些部门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或者已经建立但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在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等依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仍然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等问题;部分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向当地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报送信息,弱化了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服务效果;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有待常态化、规范化。

  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技术上来看,有些是政府部门不会公开信息,或者公开技术不成熟,公开能力没有提升的问题,又或者公开意识不到位的问题。这背后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博弈的问题。其核心是,政府的权力具有保密的倾向,因为一旦信息充分公开了,政府的权力也就受到了制约;公民的权利,具有公开的倾向,因为一旦信息充分公开了,公民的知情权就得到了实现,公民实现知情权也就能够制约政府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一分,公民权利就长一分,而政府权力就短一分。显然,在政府权力的能量远大于公民权利的能量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可能顺利公开的。实际上,公民申请政府公开信息,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遇到的困难更大。这充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来自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不对称上。

  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务院办公厅通过印发工作重点的方式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会使得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博弈,变成了政府内部权力的博弈。国务院核心权力部门通过规定工作重点、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强化依申请公开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并且适时对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显然比公民权利的一般性要求、个人的具体申请和司法的个别救济活动要更加强有力。

  真正能够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是国家治理体系里具有公开的自然倾向的权力。比如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这两项权力从程序上来说只有通过公开才能够获得力量,所以,如何强化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推动作用,应该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当然就目前来说,能够实质性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求的,是政府内部对于公开性的需求,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清晰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责任,也可以因为获得更多的公信力而获得更多的力量。所以,如何在政府内部,挖掘这种内在的需求,而且在制度上得到体现,在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结构设计上做文章,在结构上让政府的权力体系能够倾向于公开政务信息,是今后近期内最需要也最值得努力的方向。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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