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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案开庭

房屋租赁合同丢失致“民告官”;西城副区长出庭应诉,行政审判简易程序首次实践

2015年05月0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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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四中院,西城区副区长李岩(左一)出庭应诉。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昨天上午,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首例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在四中院开庭,西城区政府副区长李岩作为西城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也是新法实施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及行政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规定在京首次实践。

  租赁合同丢失 政府成被告

  北京市染料厂退休工人曹女士诉称,2013年7月10日,父亲病故,并注销户口。2014年,当曹女士前往父亲的旧居时,发现房屋已经被拆除,由于曹女士没有该房屋的房本,为了确认房屋的权属,因此她于2015年2月3日向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968年至2014年父亲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今年2月13日,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告知曹女士该房屋档案资料中未有该租赁合同。 曹女士不服上述行为,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曹女士认为,原宣武区房地局的证据证明,西城区政府委托宣房投管理西城区域内房屋,双方是委托关系,因此区政府是案件被告。

  曹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西城区政府作出上述《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并公开父亲自1968年至2014年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政府信息。

  西城区政府答辩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信息公开答复是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对曹女士做出的,其不应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合法。请求驳回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副区长依新法出庭应诉

  昨日庭审中,区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虽然区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但区政府愿意根据曹女士的要求,协调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查找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宣房投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西城区政府确实不是适格的被告,因此法官询问曹女士是否变更被告,曹女士表示同意变更,法官宣布休庭,并将案件移送至西城法院审理。

  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第一起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仅法官独任审判,而且省略了宣读法律文书等程序。法官表示,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应该出庭应诉,此举有助于政府部门当面了解当事人诉求,直接解决问题和矛盾。

  如法官所说,在休庭后,西城区出庭副区长走到曹女士以及其家人面前,并介绍到庭参与诉讼的宣房投的工作人员与曹女士一家当面了解情况,宣房投的工作人员说,由于拆迁等客观情况,目前租赁合同确实已经无法找到,但表示愿意根据情况出具说明,证明曹女士父亲租赁房屋的事实。

  对此,曹女士的叔叔当场表示,如果宣房投可以帮助给房屋确权,那么他们会撤诉。 新京报记者 王巍

  ■ 解读

  信息公开案件今起可当庭宣判

  四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陈良刚介绍,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以及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行政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即法官独任审理并可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立案开始计算45天内审结。

  此前,关于行政案件,只能在基层法院进行这种简易的“速裁”,中级法院没有采取过简易程序,并且信息公开案件也是第一次被列入到速裁的范围之内。

  此外,被诉行政机关的范围有所“扩充”:新法将依照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侵权行为纳入可诉范围。“以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规章授权的不行,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授权是少数,不少都是通过规章授权的组织侵权”陈法官介绍说。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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