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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判缓刑不合时宜

2015年05月1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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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缓刑判决,对那些在环境问题上持观望态度、试探心理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了吗?它又能够对其他环境污染案件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吗?

  近来,腾格里沙漠被污染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根据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是修正的环保法实施以来,中卫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腾格里沙漠被污染事件后首例宣判的案件。

  应该说,这些年来,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早已达成全社会共识,日渐严厉、完善的法律为环境执法与司法也铺平了道路,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此番法院对污染企业处以巨额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判处刑罚,看上去是依法办事了,但远远谈不上“大快人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明盛染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廉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廉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做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被告人是息讼了,然而,如此缓刑判决对那些在环境问题上持观望态度、试探心理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了吗?它又能够对其他环境污染案件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吗?显然不容乐观。

  我国刑法在2011年大修之后,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名为“污染环境罪”,大幅降低了环境违法入罪门槛,应该说增强了可操作性。随之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更是被称为“史上最严”。可再严格的立法还是要靠司法者来施行。

  判处缓刑意味着作为单位负责人的被告人不再有牢狱之苦。这虽然是一起单位犯罪,但是单位犯罪的意志归根到底是自然人做出的,只有严惩单位负责人才是遏制单位犯罪的根本。就算是按照缓刑适用的条件,宁夏这起沙漠污染案属于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其在纯净的沙漠中造成的那条黑色的污染带就像一道沉重的疤痕令人难忘,也难以治愈,对这样一起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环境污染案适用缓刑判决,无异于是对众多环境保护者的“二次伤害”。

  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以九部分三十五条的篇幅建构了近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并首次将“绿色化”与“新四化”并举。其关于“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的论述尤为引人注意。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追究,一方面是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制,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

  另一方面,对破坏生态文明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正是多年来我们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软肋,在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加强落实。同时,对于直接实施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制裁,那更是此次意见的应有之义,如果对这些直接的“污染源”都从宽从轻,甚至不予处理,还谈何追究其他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呢。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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