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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陪审制度成为补充司法力量的“钙片”

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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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盛言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应该立足于当前中国司法体制的大环境,以功能主义的视角,因地制宜,把陪审员制度当做中国司法的钙片,缺啥补啥。

  上月,最高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获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以试点的方式进行改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了避免“违法改革”,一些现有的法律条款可以暂时调整适用,这说明即将开展的改革将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

  恰逢此时,电影《十二公民》正在热播,讲诉十二个陪审员讨论一桩杀人案时发生“大逆转”的故事,起初是除一人外都同意被告有罪,经过激烈讨论之后,又一致判定被告无罪。这部电影的原版是半个多世纪前美国拍的经典电影《十二怒汉》,后又被多个国家翻拍,《十二公民》便是它的中国版。陪审故事的历久弥新,说明陪审制度自有特殊的魅力。

  中国群众长期以来在司法场合只有当看客的份,陪审员制度才使平民百姓也有了登上审判台的机会。但是运行多年以来,中国的陪审制度远没有电影中表现得那么精彩,常受诟病的是,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让陪审员发挥实质作用正是此次改革的一个目标。陪审制度曾在司法制度发展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也可以通过陪审制度的更新改进获得一些突破,因此应考虑让它的功能真正发挥出来。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美,其他国家也有引进或是借鉴,有的起到过一定作用,有的则水土不服,转瞬即逝。从形式上看,陪审制度是让普通民众也参与司法决策,但从功能上看,则在不同的历史场景中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仅以陪审制度的制衡功能为例,陪审既有中央赖以制衡地方的功能,也有民间传统赖以抗衡国家法律的功能,还有国家赖以制约法官的功能,陪审团的这些制衡功能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地方,强调的侧面不尽相同,都取决于彼时彼地的具体需求和力量角力的结果。

  因此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不应该以某个地方某个时期的某种制度方案作为样板,而应该立足于当前中国司法体制的大环境,以功能主义的视角,因地制宜,把陪审员制度当做中国司法的钙片,缺啥补啥,不缺的或补不了的,都不应该乱补。

  现有的改革方案中,强调的第一条便是通过陪审员制度发挥司法民主。民主有两个意涵,一个是监督制约,另外一个是决策。目前司法过程在监督方面的欠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公检法职能之间的失衡,法院在确认刑讯逼供、 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对另两家缺少制约;二是检察院在是否立案方面对公安机关缺少制约,使公诉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例如有报道显示,一些地方不听话的企业家就可能被以各种理由调查起诉。这些缺乏监督制约的方面,也恰恰是社会争议的热点,有损司法权威。陪审员的身份相对超脱,可以由他们来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应该起诉某人等问题,可以减少争议,重塑司法威信。

  在司法决策方面,从近年的一些影响力巨大的案例(例如“彭宇案”)来看,法官对社会情理的把握未必准确。此外,目前司法公信力仍有待提高,在信任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对一些事实问题的认定,未必能够服众。因此将事实问题交给陪审员讨论和决定,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决策的公信力,还可以使法官超脱于事实争议之上,专心裁断法律问题。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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