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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应提前30天开职工大会说明

《工会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拟吸收农民工入会

2015年05月2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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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法实施

  新京报讯 农民工能不能加入工会?昨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002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曾进行过一次修订。据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袁芳介绍,目前全市法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数量统计,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已建工会组织28.4万个,建会率为62.76%,会员629.3万人,职工入会率64.1%,但也出现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困难、企业集体协商机制不畅等突出问题。

  为此,时隔13年后,北京市拟再一次修订《实施办法》。

  农民工也可加入工会

  长期以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一直是确定工会会员身份的唯一条件。但此次修订草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在总则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述,修改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袁芳表示,目前大量原本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者进城加入工人队伍,还有一部分劳动者在取得工资收入同时也获得各种投资收益,部分职工股东直接参与企业股权分配,因此原有入会条件的规定已不完全符合现状。

  企业裁员要听职工意见

  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袁芳表示,过去,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工会组织依法履职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维权渠道和维权形式,一些企业干涉和限制企业工会依法履职,甚至存在违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机构以及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情况。为此,修订草案细化了工会作为代表职工维权的组织在参加有关监督检查、听取企业裁员意见说明方式等方面的具体程序,并细化了各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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