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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毒书记”只服刑8年,是“误读”

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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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从2001年底被羁押逮捕开始“折抵”,到“2010年底提前出狱”,张二江的实际服刑时间已有9年,而并非8年。这虽非违法,但仍是一个相当可观、几乎“用足”了法律规定上限的减刑幅度。

  曾以“吹卖嫖赌贪”闻名的“五毒书记”张二江,有了新身份:“中国古文献注疏解释专家”。有媒体发现,他的18年刑期事实上只执行了8年。

  从“2002年受审,获刑18年,2010年底提前出狱”,推算出张二江“真正的服刑时间,只有8年”。如果这一推算不错的话,那么张二江的减刑服刑期限,当然确实涉嫌违法,因为依据《刑法》78条“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但是,进一步全面完整地回顾张二江当年的被查受审经历,就会发现,上述“减刑10年、真正的服刑时间只有8年”的推算,实际上是一个“误读”。如据此前媒体的公开报道,张二江在2002年7月受审之前,于“2001年7月接受省纪委调查”、“2001年12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逮捕”,这意味着,在张二江受审获刑之前,至少在2001年底前,即已被羁押逮捕、失去人身自由。

  而依据我国《刑法》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也就是说,张二江在2002年获得的18年有期徒刑,事实上应该从其2001年底其被羁押逮捕开始“折抵”。而从2001年底到“2010年底提前出狱”,张二江的实际服刑时间已有9年,而并非8年;同时,其减刑时间也只有9年,而非10年。因此,在“获刑18年”情况下,张二江服刑9年后提前减刑出狱,并不违反《刑法》78条规定。

  事实上,正是因为需要考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此前许多嫌疑人被长期羁押的案件中,我们常常能看到这样的情形:在当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之后,因羁押时间已足以折抵刑期,被告人无需再入狱服刑而被“当庭释放”。

  当然,张二江“获刑18年”、只服刑9年后提前出狱,虽然并非违法,但无疑仍是一个相当可观、几乎“用足”了法律规定上限的减刑幅度。这种背景下,再考虑到长期以来现实社会中一直普遍存在的各种官员违法减刑案例,对于张二江当年的减刑过程程序,是否充分合法,减刑理由能否经得起法律推敲,舆论无疑仍有追问的权利。

  □张贵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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