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超速闯红灯已危害到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后,再次撞上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车辆解体,两名车上人员当场死亡,出租车驾驶员严重受伤。宝马车主、肇事司机王某事发后逃离现场,现已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相关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这起因恶意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随着酒驾、毒驾等疑云陆续被警方排除,现在舆论的关注焦点已转移到王某该怎么治罪。由于马自达轿车内的两名人员系当场死亡,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按照南京警方刑拘时的罪名,即便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按照刑法,其面临的法定刑责也仅仅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不少人眼里,这个处罚力度与两死一伤的危害后果不成比例,不仅不能安抚死者家属,而且不利于遏止愈演愈烈的无底线驾驶行为。
除非有“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否则交通肇事犯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作为一种过失性犯罪,刑法这样的规定也许并不算低。但需要指出的是,类似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却很可能不止过失那么简单。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可以预见,以接近180公里的时速在城市马路上狂飙,并且擅闯红灯会有什么后果。可以说,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也即,王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危害到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以该罪追究王某刑责,结合本案两死一伤的行为后果,王某面临的刑责将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款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责并非没有先例。2008年,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车,先后与五辆轿车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最终就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当时很多人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被舆论绑架,意在平息民愤。其实并非如此。
许多人以刑法应当保持谦抑为由,主张慎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刑法固然应当保持谦抑,但也必须回应社会现实。王某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不代表他最终会以该罪被追责。虽然某种意义上讲,追究王某的重责并非目的,但刑责相符、重拳惩治或许更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安全。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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