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死强暴妻子者案”:
金语良言
法院认为“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到底算是什么呢?如果是猥亵或者侮辱妇女,对此,判决书也应该说清楚,而不是含糊其辞的“不法侵害”。
针对“砍死强暴妻子者判无期案”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温州中院就本案的案件事实、量刑、裁判文书等情况做出了“说明”。然而,不说明还好,作出了这个说明反而更暴露本案的审判存在更多的问题。
“说明”的焦点之一是被害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强奸?
按照网上公布的判决书的描述是,被告人田某“发现张某对其妻子罗某进行性侵犯”后持刀砍死张某。而检察院指控却是,被告人田某回到宿舍时,发现张某正从其妻子罗某身上下来并提裤子,遂发生扭打,致其当场死亡。罗某的证言是,案发当晚,张某强迫自己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后田某从外面回来,见状与张某扭打,直到张某死亡。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则是听到宿舍里传来罗某的喊叫声,看到张某压在罗某身上,罗某还在挣扎,张某有提裤子的动作,后来发生了打斗。
可见,检察机关的指控和罗某的证词,以及被告人的陈述都不相同,但法院判决书采取了笼统的表述。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予以证实。田某的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那么,法院认为“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到底算是什么呢?如果是猥亵或者侮辱妇女,对此,判决书也应该说清楚,而不是含糊其辞的“不法侵害”。
事实上,最近几天很多观点的指责正在于,把“正在强奸”改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作为丈夫的田某当场实施殴打行为至少也是带有防卫性质的行为,而判决书所认同的与防卫无关。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三项规定,其中就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项在学理上被称为“无限防卫权”。就当不能认定“正在强奸”适用“无限防卫权”,但对于“发现张某对其妻子罗某进行性侵犯”,田某也可以有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至于说随后两人的殴打,田某持刀砍死张某,其性质最多也是防卫过当的问题,而不至于与防卫毫无关系。至于说被告人及其妻子二人逃跑多年,这完全可以理解,只不过是法盲的表现。司法不能因他们自认为有错(即法律认识错误)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外,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温州中院的“说明”采信了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这就出现了逻辑矛盾,即法院判决究竟认定哪种事实,应当进一步说明。而且,无期徒刑的判决不可谓不重,对于这样一起被害人主客观上都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案件,判决应该站在什么样的立场,法官不妨进行换位思考一下。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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