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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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办案不认真”来搪塞真问题

2015年06月28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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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办案期限这么严肃的事,且警、检双方都有法律文书,不应该出现“罗生门”。

  河南省驻马店市男子杜心成,因为涉嫌一桩强奸案,在被关押了268天,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穷尽了法律程序之后,终于被检方“不起诉”。

  杜心成认为:办案机关没有及时提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检察院在办案节点上有造假嫌疑,导致他被超期羁押。检察院一位领导也承认了“办案不认真”,但相关责任人并没有被追究。

  检察院能“不起诉”证据不足的嫌疑人,而不是“硬着头皮”去起诉,再由一审、二审法院之间踢皮球,搞发回重审的“罪疑从拖”的那一套,也算是2013年张氏叔侄等冤案被平反之后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侧面。

  但反过来说,司法机关能不能更全面坚守“罪疑从无”的原则?杜心成被指强奸了小凡,他承认与小凡有暧昧关系,甚至还与她有暧昧的聊天记录;且案发当晚,他腹部手术还未康复,不可能实施强奸。但这些无罪证据,并没有被办案机关及时提取;相反,这起强奸案,除了被害人陈述之外,并没有相关物证和直接证据。

  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刑拘短短3天之后,检察院就予以批捕,也没有及时贯彻“罪疑从无”原则,将杜心成予以“不起诉”,相反启动了两次补充侦查;甚至没及时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导致杜被关押268天,也导致发生大额国家赔偿。这远不是“办案不认真”所能一笔带过的。

  其次,本案是否涉及超期羁押,检察院有没有对办案节点造假,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杜心成称:自己遭到违法的超期羁押;吊诡的是,公安、检察院给出的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3个时间节点,没有一个是一样的!

  以第二次退侦来说,公安说是2014年2月17日,检方说是3月20日。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之后要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加起来是两个半月。如果退侦时间是警方说的2月17日,那么在5月就超出了羁押期限,而杜心成是在6月4日被不起诉的;相反,如果检方所说的3月20日,那么到6月4日正好是2个半月,很巧合的“压哨投篮”,没有超出法定期限。

  那么,到底谁在说谎?办案期限这么严肃的事,且警、检双方都有法律文书,不应该出现“罗生门”。相反,如果连基本的办案节点都要“捂盖子”,都不承认超期羁押的问题的话,那么,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体现在哪里?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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