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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同性婚姻判决中的多数与少数

2015年07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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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精神

  同性婚姻是美国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核心论战议题,一个5比4的判决本身就反映了最高法院甚至美国社会在此问题上存在严重分裂。

  20多年前,美国俄亥俄州两位男子吉姆与约翰相爱并同居。2011年,约翰患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该病无法治愈只能不断发展。两年前,两人决定在约翰去世前结婚。此时约翰行动已非常不便,他们只好到允许同性婚姻的马里兰州境内一架医用飞机上举行结婚仪式。三个月后约翰去世,但俄亥俄州拒绝将吉姆作为遗属列入约翰的死亡证明中。吉姆提起诉讼并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这是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提到的一个故事。肯尼迪大法官执笔在这个5:4的历史性判决中,将同性婚姻在全国范围内合法化的问题一锤定音,此判决令吉姆等成千上万的同性恋者和同性权利支持者倍感振奋。不过,此之蜜糖或为彼之毒药。同性婚姻是美国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核心论战议题,一个5比4的判决本身就反映了最高法院甚至美国社会在此问题上存在严重分裂。

  传统上婚姻仅限于异性之间,同时婚姻事务也属于州权领域。因此大法官们的辩论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方面,同性婚姻权利是否属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基本权利,以及应否对同性恋者给予平等保护;二是该问题究竟应通过各州民主过程加以解决,还是应当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过程加以裁决。

  关于第一个问题,肯尼迪说同性恋者并非排斥婚姻,而恰恰是追求婚姻。这种追求不仅基于对婚姻的尊重,也是由于现实需要,因为婚姻制度包含着种种法律特权和责任。他讲述了包括吉姆在内的三个同性伴侣需要法律救济的故事。可以看出,同性恋者的种种现实需要是肯尼迪认为婚姻传统定义应该与时俱进的出发点。实际上,婚姻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由1967年的Loving案确立的,该案裁决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法律违宪。多数意见认为,既然婚姻定义可以从同种族之间扩展为跨种族之间,那么当然也可从异性之间扩展为同性之间。多数意见贯彻的是某种“活的宪法”的解释传统。

  在第二个问题上,多数意见认为,由于基本权利不能被民主过程随意限制,因而由美国最高法院对州立法进行严格审查来维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就理所应当。不过,理论上固然可以证成司法介入民主的正当性,实践中美国最高法院采取行动还是不能不顾忌民意。从美国各州情况而言,本案前同性婚姻在36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已获得了某种程度合法化;从全美民意而言,2012年大选时,支持比例已首次超过反对方;从代际民意而言,由于美国年轻一代与同性恋者接触较多,也更容易对同性权利持同情态度。正如杰斐逊1789年写给麦迪逊的一封信中所言,“地球总是属于活着的那一代人”,某种意义上这次判决只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老人们说出了年轻一代的声音。

  不过,四个反对意见却对多数意见不以为然。罗伯茨撰写的意见认为最高法院僭越了自己作为法律问题判断者的角色,充当了立法者角色,这违背了一个民主共和国法官的本来角色。他说五个法律人将自己关于婚姻的定义强加于亿万人之上,“我们以为我们是谁?”他甚至以历史上广受争议的斯科特案和洛克纳案为例,来说明多数意见对十四修正案中实质性正当程序条款的滥用。他将多数意见的逻辑加以归谬:假如异性的婚姻可以扩展至同性之间,那是不是两人的婚姻甚至可以扩展为三人或多人之间?

  美国的争论不会随最高法院的判决自动停止。实际上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是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婚姻观念巨大变迁在法律层面上的反映。上世纪以来,人们在择偶时越来越注重感官体验,爱侣型婚姻逐渐成为婚姻理想类型,另一方面,离婚率、未婚先育率高攀,婚姻与生育功能日益剥离。伴随这一过程,同性恋者平权运动日渐兴起和壮大,社会对同性恋者诉求的回应也呈现加速趋势。从2001年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荷兰,到今天美国已是第21个国家。法律如何应对这一社会和观念的古今巨变,无论美国还是世界,都是太不寻常的一件事情。

  □仝宗锦(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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