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界视野
对中国消费者而言,不断提升的食品安全意识是由食品安全问题所激发的,主要表现为一种“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忧患意识。
消费者不得不在矛盾中寻求食品安全保证的出路,一方面不信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但又不得不依赖其所提供的食品;另一方面责难政府监管不力,又寄希望加强监管责任。
从法律层面讲,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法律的保护主体,而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监管部门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
究其原因,生产经营者比消费者更了解其食品操作过程,因此应通过一定的食品安全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环节内的食品安全,并通过提供与安全相关的信息,如食品成分组成、生产日期、保质时期等,让消费者根据个人安全需求选择食品。而一旦没有履行这一首要责任时,应根据违法性质、程度,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现有食品风险的传播性、危害性及不确定性使得风险远远超出了个人所能承受的范围。从个人风险到社会风险,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加以预防、控制或消除。这意味着,监管部门仍应通过事前的生产经营许可、事中的监督抽查以及事后的违法处罚,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
然而,在“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共识下,消费者也要尽责。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消费者是最后一道环节,尽管这一末端的安全保障责任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却是保证个人饮食安全所必须的。其可以通过自觉消费,把“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忧患意识转变为“我们可以吃什么”的认知意识。认知是前提条件,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风险交流,消费者可选择符合个人饮食安全特殊性的食品,选购具有“安全符号”的食品,注重食品购买后的加工处理,如生熟食分开处理等。
自觉的责任还要求消费者不仅要通过认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也要意识自身消费行为的社会意义。消费者通过信息的告知与获取参与监督,也有利于改善食品安全治理环境。然而,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在信息告知和获取上应为消费者提供便捷,如设食品风险预警与风险交流的媒介;通过组织和程序的安排为消费者参与行政决策提供平台;通过透明原则,让消费者看到被改善的食品安全治理环境,进而提升自觉的积极性,如公开会议记录,说明相关政策法规的决策是如何考虑消费者诉求的。
□孙娟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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