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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简称之争应靠法律解决

2015年07月0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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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案说法

  事实上高校简称牵涉相关法律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法律保护,其中既有高校简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有高校的名称权保护问题。

  近日,南昌大学在其官网发布的《南昌大学章程》中,将“南昌大学”简称为“南大”,与在2014年经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南京大学”的简称出现重复,引发舆论争议热潮。对此,南京大学专门向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去函表示严重关切。南京大学师生指出,2014年12月,经教育部核准发布的《南京大学章程》,已规定南京大学简称“南大”。教育部表示,希望南昌大学与南京大学协商妥善解决此事,以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

  类似的问题究竟如何处理,估计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有结果。但就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有关高校简称是否能受到相关法律保护、该如何保护等问题确实不少,国内教育机构也确实重视不够。

  在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各高校章程应按高等教育法规定载明的内容:“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可见,高校简称既是既定工作,也是必要内容,更是保护客体。在高校章程起草工作的推进中,这是一个无法回避、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高校简称中,重名现象屡见不鲜,如“华师大”,究竟是华东师范大学还是华南师范大学或是华中师范大学。也因为高校改名潮,高校简称重名实属正常,所以也不必多虑。但为什么突然之间会成了问题呢?其中原因诸多,具体说来,要么就是为了招生需要,要么就是为了社会认知,要么就是为了品牌宣传。一言以蔽之,就是利益驱动延伸而来的名利之争。

  据了解,高等教育法中并没有规定简称,一般情况下都是使用的全称。至于高校简称一般是从习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究竟所指为何,需要看具体语境。尽管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均无简称的规定,简称并非一个正规的称呼,当然还有不少高校没有简称,但事实上高校简称牵涉相关法律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法律保护,其中既有高校简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有高校的名称权保护问题。

  据有关媒体披露,近几年涉及高校名称权的法律纠纷十分频繁。前些年,北京大学就曾经接连向法院提起5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名称权。后来他们干脆将“北京大学”“北大”“燕园”“未名”“PKU”以及北大标志等全都注册为商标。事实证明,司法部门对高校简称的名称权乃至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校简称之争实际上还带来了良性效应。通过争议,使社会各界对如何提高高校对校名的权利意识,如何珍惜校名背后凝聚的知识产权和独特历史人文价值,以避免各种急功近利、盲目的更名,有了更清晰的了解与更明晰的对策。关键还是需要努力打造属于本校独特的校园文化,加强属于本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教学质量与管理水平。

  到那个时候,是你的终归是你的,不是你的你就是实施盗抢也无法成功。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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