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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应被逐步收编

2015年07月2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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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大盘倾颓时很多人爆仓,与此种交易本身的公平性无关。寻求场外配资的都是成年人,“韭菜”和“股神”都该愿赌服输。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上周确认组织稽查执法力量赴恒生电子核查;7月15日中证登也明确要求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

  6月中旬以来的股市调整,使得场外配资这一专有名词进入大众视野。配资其实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事实上,所谓的配资,就是不那么正规的证券融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目前受到了证监会的严格监管。证券公司并不能随意开展和扩容此项业务,更不用说其他主体。

  然而,中国金融市场的演进仍然是改革进程的一部分,客观上存在着“先上车,再买票”的野蛮生长的空间。在不同金融监管者交叉监管、错位监管的缝隙里,有时会滋生新花样的金融不法行为,但有时也蕴含着金融创新的契机。实践中有不少事“能说不能做”、“能做不能说”,场外配资即是如此。

  从产品结构上来看,“妾身不明”的场外配资没有像“一对多”的非法集资那样被严厉打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属于一对一的商事契约。融资或配资有诸多非典型特征,以至于对其应定性为股票质押担保还是信托,仍然存在争议,但这些非典型特征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识自治来解释,可谓是一种客户“私人定制”的金融商品。大盘倾颓时很多人爆仓,与此种交易本身的公平性无关。寻求场外配资的都是成年人,“韭菜”和“股神”都该愿赌服输。

  事实上,配资公司赚起钱来不偷不骗,在技术上对内控防风险已经颇为成熟,对资金提供方而言,安全性明显高于P2P甚至信用贷款。证券公司也曾都积极为其提供端口介入信息系统,共同合作。熊转牛的军功章里,有场外配资的一份。从市场公平角度看,亦不能说只许证券公司融资赚钱,不许场外公司配资。

  融资配资交易属于杠杆交易,虽然有助于活跃市场,但也明显增加了风险。中国股市发展还不成熟,投资者盲目性强。正如此次股灾所揭示的,配资杠杆过高会由于资金供应量的变化而多少扭曲市场信号,增加市场起伏,却未必能因此更有效率地发现股票真实价格,反而会由于高杠杆配资者的爆仓引发骨牌推倒效应。

  而且,之前场外配资活动大体上还算低调规范,但随着行业膨胀,良莠不齐的问题迟早会加剧。场外配资杠杆高、利润高,又能通过P2P等形式吸收外部资金,这对凭借自有资本来实施低杠杆业务的证券公司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压力。

  最后,场外配资公司普遍采用的恒生电子HOMS系统等具有的子账户、分账户、非实名账户,实质上等同于违法出借证券账户,且其系统高度复杂,相当于私设地下券商,令证券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都对其无处寻踪,形成了法律照不到的背暗面。

  总之,场外配资的出现,有其市场需求和经济合理性。当下对其全面清理整顿,客户及资金许出不许进,有其必要性,但对配资平台更宜通过阳光化的手段逐步收编,以数据换身份,戴上接受监管的紧箍咒,才能从证券公司获得正式的网上证券服务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接口。

  因此,对于场外配资公司的监管,收编胜于剿灭,其中要防范的风险,主要是为了防控配资的外部性所带来的系统风险的影响。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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