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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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监管莫伤害互联网创新

2015年08月0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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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第三方支付监管当呵护互联网创新精神,顾及企业的活力以及消费者的体验。

  在“网购限额5000元”的传言与辟谣中,央行派发周末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戏剧性地在网民中间得到迅速普及。

  网民认为网购限额5000元的规定损害了其利益,所以议论纷纷,但央行澄清,这纯属误读,5000元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扣款,如果消费金额超过5000元,虽然支付账户里的钱不能再动了,但还可以从银行卡账户支付,所以,消费额度实际没受影响。

  现在看,真正可能因为“意见稿”受损的,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阿里的支付宝等等。5000元限额以及“对身份基本信息的多重交叉验证”等新要求,将大大的限制住这些公司业务的腾挪余地。举个例子,比如有的企业以前会拿支付宝发工资,以后可能就不行了,因为限额是5000元,那么如果通过支付宝办理银行账户向员工支付宝转账呢,以后也不行了,因为“意见稿”规定“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这各种“不行”加起来,所造成的后果就是网民不愿意再把资金放在网络支付账户里,因为不方便嘛。如果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是条河,网民的资金就是水,央行从上游拉闸限流,最坏的后果就是河的干枯。

  为网络支付立法,最好的局面当然是双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网络支付有法可依之后,就可以更少顾虑的走上发展的快车道,对网民来说则可以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问题是,这只是理想状态,如果法规制定不当,则也有可能起到扼杀创新,给消费者制造麻烦,保护垄断利益的作用。

  非银支付机构相对于银行来说,对客户的保障目前确实要欠缺一些。但问题是,“安全”并非给企业上紧箍咒的绝对理由,我们要看到事物的另外一面,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在全世界领域内都是领先的,而且至今仍未出现过大的纰漏,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破除不必要的束缚,要顾及企业的活力以及消费者的体验,比如,消费者开第三方支付账户还被要求提供不少于三份能证明“你就是你”的文件,这就太繁琐了。

  创新与监管是一对永远纠缠的矛与盾,哈佛教授德伯拉·帕斯在其《从海盗船到黑色直升机》一书中写道,“当技术发展走在政府管制和市场前面,至少有一段时间无规则可循时,先驱者们奋力前行,任由政府在睡梦中喘息的情形。但是最终,不可避免地,连牛仔都意识到他们需要规则:产权规则、协作规则、竞争规则,于是原先的先驱者们求助于政府,说服政府制定规则,为下一次革新浪潮搭建舞台”。面对历史铁律,监管方没必要过于谨小慎微,也不必把被监管方当做假想敌,他们其实比政府更需要规则。

  □信海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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