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0:新食品周刊·新食评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B10:新食品周刊·新食评
上一篇  下一篇

从天津爆炸看食品应急管理

2015年09月0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分享:
新京报漫画/高俊夫

  ■ 学界视野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朋友圈里转发了很多免费提供食品的信息,期间也有许多志愿者奔赴那里发放食品等物资。毋庸置疑,这些善意带给受灾群众的不仅仅只是物质帮助,还有“我与你共渡难关”的精神关怀。

  然而,在一则质疑志愿者的“逆耳”评论中,志愿者的尴尬也是不争的事实,即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以至于被送去的食品成为垃圾被扔掉。事实上,在此前5·12汶川地震中,也有涉及救灾物资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最终霉变浪费的问题,其中就包括方便面、面包、矿泉水等在内的食物。对灾难应急管理中的食品援助,值得反思的问题有三个方面。

  “得食”是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意在确保人人可获得适足、安全且富有营养的食物,进而免于饥饿和营养不良等健康问题。相应的,国家对这一食物权的实现负有尊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义务,在个人或群体由于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无法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手段获得食物时,由国家直接提供食物,保障生存。对此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身就要求针对应急物资建立储备保障制度,包括对这些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作为生活必需品,食物理所当然是一种重要的应急物资。正因为如此,食物援助首先应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具体就灾害应急管理中的食品援助而言,首要确保的应是食物供给上的充足性。除了政府调拨日常储备的救灾物资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政府救援提供的物资也是受到欢迎和鼓励的。就这点而言,天津爆炸事故中当地宾馆、餐馆提供免费食品或志愿者免费发放食品的行为都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共治的努力也需要相应的规划或协调,以避免出现重复救援和食物浪费,同时也应避免混乱所导致的“雪上加霜”,即不应放松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应对由于卫生条件恶化所引发的微生物污染和相应的食源性疾病,防止不法商人利用救灾物资处理过期变质食品。当用于救援的食物出现供大于求时,也需要合理处理这些剩余物资,包括再利用和对问题食品的无害化处理。

  另外,恢复食品的供应体系也是重要的一环。虽然国家在实现食物权方面承担义务,但保障食物权并不意味着受灾者一直依赖国家提供的免费食物,国家应帮助受灾者恢复他们获取食物的资源和手段。就天津滨海区保障而言,“得食”的条件在于正常的生活秩序、损害的赔偿和相应的设施恢复,进而使得受灾者具备购买食物的条件。而如果灾害涉及农业,则还需要帮助恢复农业投入的各类资源,如土地、水利,进而使得他们再次具备自己生产食物的能力。

  新型科技的应用、气候变化的挑战常让天灾人祸总是不期而至。应急管理不再只是事后的消极回应,而需要事前的防控和应急预案的规划。作为基本的需求物资,食品供给和安全保障无疑是灾难应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这一目的的实现有赖于事前的应急规划和事中的高效调配以及事后的跟踪处置。

  □孙娟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