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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司法公开从剧场化走向广场化

2015年09月1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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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对庭审进行直播,让民众以看得见的形式感受到司法公正。除此之外,对于庭审直播,无论理论还是实际制度,目前都还有不少细节值得推敲。

  据报道,10日上午,安徽省巢湖市法院开庭审理了巢湖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公司(国有)原总经理胡文生(正科级)涉嫌受贿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当天,巢湖市法院通过户外LED显示屏对庭审进行了直播。据悉,这在合肥市的法院中系首创。

  司法是一种公器,是否足够公开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否够得上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我国只存在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即便案件因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因素不公开审理,其宣判也是公开的,媒体也可以在排除秘密、隐私内容之后,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报道。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司法更须倾力公开。理论上,任何公民都有权通过程序向法庭提出申请,在保证尊重法庭纪律的前提下,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在以往,由于法庭场地有限等客观制约,司法公开更多地只能以剧场化的方式实现。民众想要旁听必须先有一张票,也即旁听证,还须付出前往“剧场”的路途之累。

  随着司法公开理念深入人心与科技水平的提升,对庭审情况进行远程直播,让所有人都有机会便捷地旁听庭审,成为了可能。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也为直播工作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根据规定,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民事行政案件、其他不宜庭审直播案件,法院都可以进行庭审直播。

  最初,庭审直播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而近两年来,不少法院陆续开始尝试通过户外LED显示屏对庭审进行直播。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这都是在保障民众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让司法公开从剧场化走向了广场化,以公开促公信。让民众以看得见的形式感受到司法公正,然后才能进而尊重司法。

  也须指出,即使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存在一些不宜全面公开的信息。如一些证人并不愿意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身份,对此,一些法院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可以选择在相对独立的空间作证,法庭对证人影像和声音进行处理,这应当推广。

  此外,几乎所有案件庭审都会涉及当事人住址、证件号,有些甚至还将涉及手机号、银行卡号等较为私密的个人信息,对此也有必要予以隐去。遗憾的是,对于庭审直播,目前,无论理论还是实际制度都远非完美,有不少细节值得推敲。就连申请不做庭审直播的“正当理由”如何界定这个基本问题都还存在争议。我们有必要以问题为导向,从细节出发,实现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统一。

  □林济生(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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