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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再代言违法广告会承担什么责任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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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新广告法明确将名人等自然人划进了广告代言之责任主体的范围,名人代言违法广告不会再逍遥法外。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涉案被点名。

  不少网友看过报道后抱怨,都说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难道就是这样一个力度?有的名人已经不是第一次代言违法广告,难道仅仅被点名?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报道已经指出,工商部门是依据修订前的《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新《广告法》今年9月1日生效,这次查处案件的时间虽在新法生效之后,但广告违法行为却在该法生效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能依据旧法来进行查处。

  修订前的《广告法》对代言广告者的责任只有这样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有两大缺陷,一是违法广告代言的责任主体,只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二是违法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形式,只有民事责任而没有行政责任。可见,名人个人代言违法广告,完全不在法律规制之列。

  不过,此事若发生在今年9月1日之后,将有怎样的后果呢?首先,新广告法将名人等自然人划进了广告代言之责任主体的范围,名人代言违法广告不会再逍遥法外。其次,名人代言违法广告的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在民事责任方面:像涉及人身健康的医疗、药品或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法律禁止有人代言,代言者无论是否为名人,若广告虚假需要担责,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名人只要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了推荐、证明;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了推荐、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均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新法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了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后果。广告主违反该规定,轻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重者可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新广告法对名人代言违法广告的责罚并不低,只要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名人代言广告乱象一定能遏制住。这也提醒广大名人,是不是该认真研究一下《新广告法》,在接广告时能慎重一些,若再代言违法广告,可就不是被点名这么简单了。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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