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如果除行政处罚外还能鼓励被泄露信息的用户,提起诉讼,或者鼓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并由监管部门提供证据固定等便利,效果可能会更好。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媒体也抓到其中一些“亮点”,比如,快递用户信息被快递企业出售或泄露,企业可能面临被吊销经营许可处罚;野蛮分拣、扔踩快件,最高可罚5万元。
但是,目前这部草案,更多强调的是邮政管理部门的准入审批、备案、抽检、处罚,更像一部“部门立法”、“监管法”,而很少对快递企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进行定纷止争。让用户来一同规范快递行业的理念也有所缺失。
首先,民营快递的准入和规范问题,一直是中国改革博弈、打破行政垄断的前沿话题。为此,《邮政法》的修订草案曾经有所谓“九易其稿”。2002年的《邮政法》的修订草案中,曾拟定“500克以下物品”一律由国家邮政部门经营,引发民间反垄断的呼声。直到2009年版的《邮政法》才给了快递公司经营信件的“合法地位”,但是仍规定了快递公司的“行政准入”门槛。之后,国家邮政管理和经营分家,这才算基本解决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如今,我们能享受到这些民资快递公司的低价、快速的服务,这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所以,谈快递行业的规范,不能片面强调行政监管。
其次,《意见稿》强化了《邮政法》的快递公司“准入机制”,不仅是快递公司分支设立,要备案;快递末端网点设定,要备案……《意见稿》把规范快递行业的实施手段,更多地放在行政监管上: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实施抽查、有权检查快递公司的信息系统。
作为之前媒体报道的“亮点”的:快递用户信息被快递企业出售或泄露;野蛮分拣、扔踩快件,《意见稿》只提了行政处罚。如果除此外还能鼓励被泄露信息的用户,提起诉讼,或者鼓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并由监管部门提供证据固定等便利,效果可能会更好。行政监管毕竟力有不逮,法定的处罚金额也未必能打疼违法企业,还是需要有赋权于民的理念。
第三,《意见稿》对于直接关切消费者利益的“签收责任”、丢失赔偿、保价规则,失于笼统。比如,法学界争论得很激烈,也是网购“剁手族”最关心的“快递签收”法律风险如何划分,不签收不让拆看快件、代签的法律风险该怎么划定?这是需要国务院行政法规来定纷止争的,《意见稿》反而是一笔带过,只是笼统地说“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再如,快递丢失的赔偿标准问题,现行的《邮政法》只是规定了邮政企业保价规则,但没有快递业的保价规则,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中国以民资为主体的快递行业,能发展到今天的局面,体现的是市场的力量。所以,谈快递行业规范,更多地应赋权于民,让消费者作为利益攸关者直接参与规范快递行业,进一步清晰厘定快递公司和用户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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